2012-08-15-KPMG_China-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市场制度创新的关键_6页_614kb
报告摘要
毕马威行业透视: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市场制度创新的关键
核心内容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金融市场制度创新的关键,旨在确保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及投资目标相匹配。该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市场稳定性与有效性。
主要观点
- 投资者适当性定义:投资者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 境外经验:美国、欧盟和日本等成熟市场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涵盖投资者分类、风险评估、信息披露、投诉机制等多个方面。
- 中国现状:中国资本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投资者结构以“散户”为主,缺乏理性投资理念和经验,导致非理性交易行为频发,制约了市场发展。
- 制度必要性: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需要建立一套覆盖整个金融体系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实现风险匹配和市场稳定。
关键信息
1.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国际实践
- 美国:1938年通过《公平交易条款》确立适当性规则,2009年FINRA推出更详细的适当性义务,包括合理基础、特定客户和数量方面的适当性要求。
- 欧盟:2006年《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强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分类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诉救济机制,要求投资公司加入投资者赔偿基金。
- 日本:通过《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法律,将适当性管理提升到立法高度,强调金融机构需进行尽职调查。
2. 中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初步尝试
- 创业板市场:2009年10月推出,是中国最早全面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市场,有效引导了投资者结构的优化。
-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2010年推出,因其高风险性,适当性制度被引入以保护中小投资者。
- 制度特点:形成了“证监会制定原则、交易所制定细则、行业协会制定规范”的中国特色制度体系,明确了经济实力、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三项评估标准。
3. 中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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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之处:
- 未上升至立法层面,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司法救济途径;
- 仅在创业板、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市场实施,覆盖范围有限;
- 投资者分类指标不够全面,评估过程受主观因素影响;
- 未建立有效的投诉与处理机制,缺乏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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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建议:
- 明确实施目的:强调保护投资者权益,引导理性投资,而非简单限制投资者参与。
- 明确主客体及其义务: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及投资者均需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 搭建完善制度体系:包括多元化投资者适当性指标、有效评估机制、法律保障及制度延伸至多层次金融市场。
- 推进全面推广:在已有市场基础上细化流程,推广至更多领域,并加强金融投资顾问的专业队伍建设。
结论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中国金融市场制度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逐步建立覆盖全面、执行有力的适当性制度,有助于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并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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