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6-中国船级社-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4)_98页_4mb
报告摘要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总结
-
目的与适用范围:
- 本指南旨在协助船东、船厂及供应商等正确理解和实施《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要求,同时也为中国船级社(CCS)验船师统一实施公约相关检验和发证要求提供指导。
- 本指南适用于公约适用的船舶或申请CCS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护照”附加标志的船舶,其他船舶可参照执行。
-
定义与关键术语:
- 船舶:海洋环境中营运或曾营运的船舶,包括潜水船、浮式平台等。
- 均质材料:不能经机械拆解的单一材料,禁止使用清单附件1表A中的物质,若浓度低于阈值除外。
- 有害物质: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材料,主要涉及石棉、PCB、PFOS、HCFC、PBDE等。
-
船舶有害物质控制:
- 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
- 禁止新安装附件1表A所列物质,如超过阈值,应在清单中列出。
- 对附件1表B所列物质,如超过阈值,应识别并列入清单。
- 无阈值物质:如放射性物质,必须所有情况下均列入清单,如氢化氯氟烃(现国际允许有限使用)。
- 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
-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
- 目的:提供船舶中有害物质信息,用于拆船时安全环保管理。
- 结构:
- 第I部分:船舶结构和设备中含有的有害物质。
- 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
- 第III部分:物料。
- 编制要求:
- 针对新造船,检查和确认附件1表A和表B所列物质符合要求。
- 对现有船,至少列出附件1表A所列物质的位置和数量,尽量标识表B物质。
- 使用统一格式(需按标记内容)填写清单,包括“设备和机械”、“大约数量”和“位置”等模块。
-
检验与发证程序:
- 检验类型:
- 初次检验:船舶首次申请证书时进行。
- 换证检验:维持证书有效期。
- 附加检验:根据船舶改装或维修需求自愿申请。
- 最终检验:船舶拆解前进行。
- 发证要求:
- 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获发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或符合条件的符合声明。
- 附加标志GPR、GPR+、GPR(EU)或GPR(EU)+授予具备额外要求的船舶。
- 检验类型:
-
船厂与船东责任:
- 船厂需负责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收集材料声明(MD)和供应商符合声明(SDoC)。
- 船东负责现有船清单的维持和最终检验,确保其符合公约要求。
-
参考资料与法规衔接:
- 强调与公约和国际法规(如欧盟1257/2013号法规)的衔接。
- 引用国际海事组织(IMO)导则,以及CCS认可的检测方法。
展开完整摘要
试读结束,高清完整版pdf/doc/ppt,请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