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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摘要
电子商业章节总结
核心内容
本章(第14章)主要围绕电子商业的定义、适用范围、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无请求商业电子信息、跨境信息传输、计算设施位置、源代码要求、争端解决等内容,旨在促进电子商业的自由流通,增强消费者信心,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主要观点
1. 术语定义
- 计算设施:指用于商业信息处理或存储的计算机服务器和存储设备。
- 受覆盖者:包括受覆盖投资、投资者及服务供应商,但不包括金融机构或跨境金融服务供应商。
- 数字产品:指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用于商业销售或分发的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声音等。
- 电子认证:指验证电子通信或交易中各方身份并确保通信完整性的过程。
- 个人信息:指关于可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
- 无请求商业电子信息:指未经接收者同意或尽管被明确拒绝,仍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或其他电信服务发送的商业信息。
2. 适用范围
- 本章适用于影响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贸易的措施。
- 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政府信息处理或与之相关的措施。
- 与数字产品、跨境信息传输、计算设施位置相关的义务需与第9章(投资)、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和第11章(金融服务)的条款结合解读。
3. 无歧视待遇
- 各方不得对来自其他缔约方的数字产品给予不公正待遇。
- 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一致情况。
- 不适用于政府补贴或广播。
4. 电子交易法律框架
- 各方应建立与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或2005年纽约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一致的法律框架。
- 应避免不必要的监管负担,并鼓励公众参与法律框架的制定。
5. 电子认证与签名
- 各方不得仅因电子签名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 不得限制交易双方自主选择认证方法的权利。
- 可要求特定交易类别满足认证标准,但应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
- 鼓励使用互操作性电子认证。
6. 在线消费者保护
- 各方应采取透明且有效的措施,防止欺诈和误导性商业活动。
- 应制定相关法律禁止此类活动。
- 鼓励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提升跨境电子商业中消费者福利。
7. 个人信息保护
- 各方应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业的信任。
- 应鼓励采用国际组织的指导原则。
- 应采取非歧视性措施保护用户免受信息保护违规行为的侵害。
- 应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并提供用户救济途径。
8. 无纸化贸易
- 各方应将贸易管理文件以电子形式提供,并接受电子提交的文件作为纸质文件的法律等价物。
9. 互联网使用原则
- 各方应确保消费者能够自由访问和使用互联网服务,前提是符合合理的网络管理要求。
- 应允许消费者连接其选择的终端设备至互联网,前提是不危害网络。
- 应提供信息以了解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的网络管理实践。
10. 跨境信息传输
- 各方应允许受覆盖者在开展业务时跨境传输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 例外情况需符合非歧视性原则和贸易限制的最小化要求。
11. 互联网互联费用分摊
- 各方应鼓励国际互联网连接供应商在商业基础上进行谈判,包括费用分摊问题。
12. 计算设施位置
- 各方不得要求受覆盖者在本国境内使用或设立计算设施作为其在该国开展业务的条件。
- 例外情况需符合非歧视性原则和贸易限制的最小化要求。
13. 源代码要求
- 各方不得要求从另一缔约方获得软件源代码,作为其在本国使用该软件的条件。
- 仅适用于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基础设施的软件。
- 允许在商业合同中包含源代码相关条款,或在法律要求下修改源代码。
14. 争端解决
- 马来西亚在本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不得就第14.4条和第14.11条的义务进行争端解决。
- 越南在本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不得就第14.4、14.11和14.13条的义务进行争端解决。
关键信息
- 本章强调电子商业的自由、透明和安全。
- 保护消费者和用户个人信息是重要目标。
- 各缔约方需在法律框架、认证方式、信息传输等方面保持一致性。
- 鼓励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以促进电子商业的发展和监管兼容性。
- 对特定措施设有过渡期,避免争端解决的立即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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