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研报客](https://pc.yanbaoke.cn)** # 中国企业出海ESG白皮书 (更新版) # 摘要 当行业的目光聚焦海外市场,机遇与挑战并立。出海,不仅是商业版图的拓展,更是一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深度变革。本白皮书深度剖析欧美等地区严苛的ESG法规政策,挖掘行业绿色转型机遇,从碳排放管控到社会责任践行,从供应链绿色重塑到企业治理革新,为出海企业提供详尽策略与实操路径,助力企业在海外市场稳健前行,用可持续发展书写商业新辉煌。 # PREFACE # 前言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虽遭遇局部波折,但产业链重构与市场融合的大趋势不可逆转。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出海已从最初的产品输出阶段,迈入产能布局、模式复制与全球化运营的深度发展新时期,成为中国经济参与全球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从传统制造到新兴数字产业,从成熟欧美市场到潜力巨大的新兴经济体,中国企业的出海足迹遍布全球,形成了多行业协同、多区域拓展的多元化格局,也催生了对出海战略、政策适配、风险应对等核心议题的深度探索需求。 本报告立足全球产业变革视角,系统梳理中国企业出海的全链条逻辑,构建“概况—政策—行业—案例”的完整分析框架。第一章从企业出海的宏观概览切入,剖析全球各地区布局特点,回溯出海欧美的发展历程,聚焦企业出海的核心关注点,并针对性提出挑战应对策略,为读者搭建起企业出海的基础认知体系。第二章聚焦政策这一关键变量,重点解读出海欧洲与美国的核心政策要点,通过对比欧盟、美国、东南亚国家在社会治理领域的政策差异,厘清不同市场的合规门槛与政策红利。 行业实践是企业出海成果的直接体现。报告第三、四章分别聚焦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两大主线:新兴行业中,MCN、SaaS、电子信息、科技、文娱传媒、游戏、跨境电商、金融数字科技等领域凭借技术创新与模式优势,成为出海新势力,开辟了全球化竞争的新赛道;传统行业里,汽车、纺织服装、餐饮、新能源、家电、家居建材、机械等领域则依托成熟产能与产业优势,通过海外产能布局与本地化运营,巩固并提升全球市场竞争力,展现了中国制造业的硬实力。 企业出海之路并非坦途,合规风险、文化差异、政策变动等挑战始终存在。诸多实践案例表明,忽视东道国特殊监管要求、简单套用国内经验、缺乏动态合规机制等误区,往往导致企业遭遇重大损失。为此,报告第五章以小米出海为综合案例,通过剖析其全球化布局的战略决策、政策适配经验与本地化运营实践,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可借鉴的出海范本。 本报告旨在整合企业出海的宏观趋势与微观实践,厘清政策逻辑与行业特性,为出海企业提供系统性的参考指引,也为关注中国企业全球化发展的各界人士搭建认知桥梁。 # 研究员 (2025更新版) # 出海北美为主 王越铭 高级注册ESG分析师:25RZQLKC000994A 杨颖 高级注册ESG分析师:25RZQLKC000924A 国际通用ESG策略师:SH2728FCP0012 张咏梅 CFA ESG证书:128482218 # 研究员 (2024版) # 出海欧盟及其他地区为主 朱昊 CFA ESG证书:102122625 国际通用ESG策略师:SH0236FCA0271 碳管理师:CHINAETSCM20240010089 唐吉 高级注册ESG分析师:24RZQLKC600508A 黄秀清 CFA ESG证书:102163935 国际通用ESG高级分析师:SH4919FBA0241 胡珉安 CFA ESG证书 102190069 宋倩 高级注册ESG分析师:24RZQLKC000009A 碳管理师证:INAETSCM20240010046 碳管理师人才入库证 黄书浩 高级注册ESG分析师:24RZQLKC600707A CPBA商业分析师(ESG方向):44241824244073 碳资产管理资格证:24100011602 碳排放管理员:CEMCB2024006530000014 孟丽 高级注册ESG分析师:24RZQLKC003212A 碳管理师:CHINAETSCM20240010094 刘柯侠 高级注册ESG分析师:24RZQLKC601200A 刘婧 高级注册ESG分析师:24RZQLKC001910A 国际通用ESG策略师:SH3665FCA0386 # 目录 # 第一章 企业出海的概况 09 企业出海概览 10 全球布局的各地区特点 12 出海欧美的历史 13 出海企业的关注点 17 出海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 第二章 企业出海的主要政策 21 出海欧洲的相关政策 57 出海美国的相关政策 61 欧盟、美国、东南亚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政策比较 # 第三章 新兴行业出海 71 MCN行业出海 75 SaaS行业出海 79 电子信息行业出海 82 科技行业出海 91 文娱传媒行业出海 96 游戏行业出海 99 跨境电商行业出海 103 金融数字科技出海 # 第四章 传统行业出海 109 汽车行业出海 116 纺织服装行业出海 122 餐饮行业出海 126 新能源行业出海 130 家电行业出海 135 家居建材行业出海 140 机械行业出海 # 第五章 综合案例——小米出海 # 第一章 企业出海的概况 # 第一节 企业出海概览 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征程以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重要起点,此后跨境贸易的持续攀升,为企业全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2008年之后,海外并购逐渐成为企业出海的核心路径之一,企业通过收购海外资产,不仅顺利获取当地市场渠道,更实现了组织管理经验的对外输出。2019年以来,跨境电商等新型出海模式迎来爆发式增长,中国企业纷纷布局全球分拨中心,逐步构建起覆盖全球的贸易网络体系。步入当前阶段,中国企业出海已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众多企业在技术创新、品牌塑造与市场拓展领域势头强劲,海外投资范围也突破了传统制造业的边界,新兴产业出海步伐持续加快。 # 一、出海目的地 从出海目的地来看,海外市场可分为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两大板块,提供差异化利润增长可能。新兴国家及地区的核心吸引力在于未被开发的消费需求与低成本生产要素,与中国制造类企业优势高度匹配,既能降低制造成本,又能切入蓝海市场。这类市场经济处于提速期,互联网渗透率逐步提升,为跨境商务、移动支付等领域开辟广阔机会;当地消费者需求与购买力持续提升,年轻人口占比偏高,对高性价比中国产品接受度高,且劳动力与土地成本较低,适合产能转移以应对贸易壁垒与地缘风险;叠加“一带一路”倡议支持及当地政府税收减免、贸易便利化等优惠政策,成为出海热点区域。 发达国家市场虽已成熟、竞争激烈,但凭借高消费能力与差异化需求,为企业提供高附加值利润空间,尤其适配具备产品创新或品牌优势的企业。发达市场消费者对产品品质、个性化设计及品牌调性要求严苛,愿意为优质产品支付溢价;且市场体系成熟、基础设施完善,依托成熟的自由贸易协定与国际贸易谈判机制,为企业差异化探索提供稳定广阔的空间。此外,海外业务利润贡献度高于收入贡献度,企业出海可实现“量利齐升”。 # 二、出海模式 中国企业出海正经历从“被动适应”到“主动重构”,从单一产品输出到全产业链布局的转型。 产品出海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起点,以“有海外业务、无海外投资”的轻资产模式为核心,依托国内产业优势实现全球市场渗透。运营层面,企业主要通过出口最终产品或中间品参与国际分工,发展路径呈现清晰的附加值升级轨迹,从早期承接代工订单,到参与产品研发,再到打造自主出海品牌,技术含量与产品溢价逐步提升。 随着国内产能积累与全球市场需求扩张,企业进入产能出海阶段,核心是将部分生产环节迁移至海外,实现“生产国际化”,驱动因素来自多个方面。国内劳动力、土地等要素成本上升,促使企业向海外成本洼地转移;海外市场对本地化生产需求增加,以规避贸易壁垒、缩短交货周期;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需通过海外布局消化产能。这一阶段,企业形成“国内核心制造+海外组装分销”的布局模式,将国内生产的核心部件或半制成品运往海外工厂组装后,推向当地及周边市场。 近年来,供应链出海成为主流趋势,这一模式突破单一生产环节局限,将原材料采购、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渠道、售后服务等全链条纳入全球化布局。早期企业仅将非核心生产环节布局海外;此后,受西方技术封锁、出口管制压力及海外补贴政策、资源比较优势驱动,部分企业将关键生产环节、研发中心甚至完整产业链从国内体系脱离,布局海外,这一趋势在内外资企业中均有体现。 伴随企业出海加速,配套服务商同步出海,逐步构建起协同联动的出海服务生态圈。这一生态圈正从物流、报关等基础配套服务,向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全链条赋能延伸。发展路径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抱团出海”模式,服务商跟随合作企业布局海外,依托对中国品牌需求痛点与本土文化的深度洞察,延续合作关系,降低企业出海适配成本;二是“主动出海”模式,服务商凭借自身技术或资源优势,主动开拓海外市场,与当地服务商竞争,直接服务全球客户需求。 # 第二节 全球布局的各地区特点 中国企业出海目的地从早期聚焦欧美成熟市场,转向东南亚、拉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等新兴市场多元扩散,呈现区域多元化新常态。 # 一、北美地区 北美地区核心特征为“高门槛、高成本、高回报”,基础设施完善,拥有全球高价值消费群体,对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合规性要求严苛,且购买力与优质产品认可度高,商业回报可观。同时,该地区也是全球创新引擎,政府会通过税收优惠、专项资助等方式支持前沿技术研发,在新能源领域更是提供了明确的政策红利。不过这里的挑战也较为显著,不仅劳动力及高技术人才成本居高不下,合规监管体系还严格复杂,再加上地缘政治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运营难度。值得注意的是,墨西哥凭借毗邻美国的区位优势和贸易便利化条件,成为对接北美市场的“战略跳板”与“缓冲带”,能够有效缓解关税与供应链分散压力。 # 二、欧洲地区 欧洲地区治理模式独特,对华定位调整后带来了投资审查、市场准入和合规要求等多方面限制,政治环境较为复杂。但该地区的吸引力依然突出,网络基础设施完善、商业环境良好,消费者高收入水平支撑起旺盛的消费潜力,尤其适配小众垂直品类发展,同时也是高端制造和科技投资的核心区域,其中电动汽车已成为中国对欧投资的新焦点。需要注意的是,可持续发展是进入欧洲市场的核心门槛,欧盟通过设定碳中和目标、推行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构建起严格的ESG合规框架,还对关键原材料提出了本地化硬性要求,倒逼中国企业从单一产品输出升级为产业链生态融入。此外,劳工权益合规要求也十分严格,企业需遵循欧盟基本权利及各成员国具体条款,重点关注工会协商权利与供应链劳工尽职调查,避免因违规面临连带责任与品牌风险。 # 三、东南亚地区 东南亚地区是企业“近岸布局”的核心目的地,地缘上邻近中国,劳动力成本具备竞争力,供应链体系也在不断成熟。区域内东盟发挥核心协调作用,积极推动政策协同与贸易一体化,同时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合作区域,双方在基础设施共建、跨境经贸拓展、人文交流深化等多个领域合作紧密。该地区人口红利显著,年轻人口占比高,消费潜力巨大,且数字经济正处于爆发式增长阶段,投资吸引力持续提升。目前中国与东南亚贸易往来密切,东南亚已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覆盖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电子商务和金融服务等多个领域。 # 四、 中东地区 中东地区以海湾国家为代表,以丰富的油气资源积累了雄厚财力,人均GDP较高,形成了高端且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呈现出高附加值特征。当前这些国家正积极推动经济转型,像沙特“2030愿景”和阿联酋的多元化战略,都将新能源、人工智能和数字经济列为重点发展领域,为中国企业在相关领域的投资提供了政策红利与资金支持,且当地基础设施发达,尤其是5G网络和智慧城市建设处于全球前列。不过该地区的挑战集中在法律与文化层面,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法官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因缺乏成文法和先例原则导致司法不确定性较高,同时沙特的“沙特化”等本土化政策也对劳动力配置提出刚性要求;而穆斯林文化和宗教特性,也对中企出海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合规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欧美强调人权的情况不同,中东地区可能出现宗教相关冲突,进一步增加企业运营难度。 # 五、非洲地区 非洲地区依托丰富的资源禀赋与巨大的基建缺口形成了差异化机遇,为中国企业在能源、矿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供了广阔空间,比如中石油、中石化在尼日利亚、安哥拉深耕油气项目,中国交建、中国铁建承建的亚吉铁路、蒙内铁路等超级工程,已构建起贯穿非洲的交通动脉,显著改善了当地物流条件。该地区拥有庞大的年轻人口红利,但整体教育水平和技能水平较低,高技能人才短缺的问题制约着产业升级。同时非洲政治环境呈现“整体稳定、局部动荡”的特征,存在政权更迭风险,法律层面则因伊斯兰教法与本土习惯法交织形成复杂规则体系,导致建筑、采矿领域合同纠纷高发,此外外汇管制风险尤为突出,部分国家的严格外汇管制和国际制裁使得利润汇回和资金流转面临困难。 # 六、南美地区 南美洲地区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采领域占据重要地位,投资吸引力持续上升。巴西、阿根廷等国凭借丰富的自然资源、不断提升的政策开放度以及增长的消费市场,吸引了大量资源寻求型和市场拓展型投资,目前中国与该地区在能源、农业、矿产等领域的合作正不断深化。 # 七、“一带一路”共建国家 中东、中亚、沙特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持续保持着较强的投资吸引力,其中沙特阿拉伯已跃居中国制造业企业出海投资首选地,在前十大投资目的地中,“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占比显著提升。这些地区凭借庞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的消费群体以及针对性的外资优惠政策,与中国新能源、工程机械、光伏等优势产业高度契合,成为中国企业战略投资的重点区域。 # 第三节 出海欧美的历史 欧美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拥有广阔的市场、丰富的资源与成熟的商业体系,是中国企业出海的重要目的地。中国企业出海欧美的历程伴随全球化推进与国内政策导向演变,逐步从探索尝试走向深度布局,既存在共性发展阶段,也因两地市场特性呈现差异化特征,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开始探索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企业逐步尝试走出国门,出海欧美市场的步伐随之开启。这一时期出海规模较小,以贸易往来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初步合作为主,企业对欧美市场的认知与布局均处于起步阶段。 战略提出与初步实施阶段(1992年-2000年):中国政府正式提出“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跨国经营,为中国企业出海欧美注入政策动力。在此背景下,企业开始主动在欧美地区进行投资探索与市场调研,尝试建立初步的海外合作关系,为后续深度布局奠定基础。 加入WTO后的加速发展阶段(2001年-2007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步伐加快,出海欧美市场的企业数量与业务规模显著提升。这一时期,制造业、信息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成为出海主力,纷纷通过产品出口、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在欧美市场拓展业务,逐步搭建品牌与销售网络,出海模式从单一贸易向多元化经营转变。 全球金融危机后的调整与转型阶段(2008年至今):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欧美市场也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出海欧美战略随之进入调整转型期。企业不再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而是更加注重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与本土化经营,通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适配欧美市场严苛的质量标准与合规要求;同时,海外并购成为重要布局方式,企业通过收购欧美本地资产,快速获取技术、渠道与品牌资源,加速融入当地市场生态。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深化与差异化布局阶段(2013年至今):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推进,中国企业与欧美地区的合作领域进一步拓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等领域的投资合作不断深化。在此阶段,出海欧美呈现明显的差异化特征:对欧盟市场,企业更加聚焦高端制造、新能源等领域,主动对接欧盟可持续发展政策与ESG合规要求,推动产业链生态融入;对美国市场,受地缘政治因素影响,企业布局更加谨慎,部分依赖美国市场的行业选择以墨西哥为“战略跳板”间接进入,同时加大在技术创新领域的自主投入,提升应对市场不确定性的能力。 历经多年发展,出海欧美已成为中国企业全球化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推动了企业自身的转型升级,也促进了中外经济的交流与合作。当前,面对欧美市场复杂的政策环境与竞争格局,中国企业正以更加多元、稳健的策略深耕当地市场,实现高质量出海。 # 第四节 出海企业的关注点 中国企业出海欧美及全球其他市场,需兼顾不同区域市场的特性与共性要求,围绕市场准入、本地化运营、品牌建设等核心维度精准发力,同时应对跨区域经营中的各类挑战。 # 一、市场准入与合规 市场准入与合规是企业出海的首要前提,欧美市场因其成熟的商业体系,准入条件与合规要求尤为严格,其他新兴市场也存在差异化的政策规范,企业需全面掌握并严格遵守。在欧美市场,企业需深入了解并适配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贸易政策,包括关税税率、反倾销反补贴政策等核心内容;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合规要求贯穿经营全流程,缺一不可。 从具体规范来看,市场准入层面,企业需在目标国完成合法注册并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不同行业还有专项认证要求,如欧盟的CE认证、食品行业HACCP认证,美国的FDA认证、FCC认证等;海关与关税方面,需熟悉欧盟ICS2系统、美国海关贸易伙伴反恐计划(C-TPAT)等相关规定,确保产品顺利清关。合规层面,除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外,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等数据隐私法规同样严苛;商品安全领域,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法规(GPSR)、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标准等对各类产品提出明确安全要求;环境保护方面,欧盟废物处理指令、美国《清洁空气法》等均需企业严格遵循。此外,全球多数市场对能效标签、环保标识有明确规定,企业需提前做好适配准备。 # 二、本地化运营 本地化运营是企业融入全球不同市场的核心路径,无论是欧美成熟市场还是东南亚、中东等新兴市场,都需要企业深度适配当地特性。目标市场选择上,需综合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环境、市场规模、增长潜力、消费需求及竞争态势,精准锁定适配自身优势的市场;竞争分析则要聚焦目标市场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产品特点、价格策略等,制定差异化竞争方案。 实践中,本地化运营可从多维度推进:人才本地化方面,吸纳本土专业人才组建团队,借助其对本地商业环境、文化习俗的洞察,高效对接上下游资源,解决跨文化经营的“水土不服”问题;产品本地化需深度调研目标市场需求,结合当地消费习惯、政策标准优化产品设计与功能,如针对欧美市场的高端化需求提升产品品质,适配新兴市场的性价比偏好调整产品定位;服务本地化则要聚焦本地客户的服务需求,熟悉属地政策差异与商业规则,构建无缝衔接的本地服务体系。东方雨虹等企业通过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开展校企合作、推出适配不同区域的产品等本地化举措,成功开拓了北美、东南亚等多个市场,为出海企业提供了有益借鉴。 # 三、 品牌建设与推广 品牌是企业出海的核心资产,无论是在欧美等高附加值市场,还是新兴市场,强品牌力都能显著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品牌建设需注重形象塑造,通过符合当地文化语境的社交媒体传播、广告投放、公关活动等渠道,提升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同时,依托稳定的产品质量与优质的服务体验,树立可靠的品牌形象。市场营销策略则需因地制宜,结合不同市场的消费特性制定定价、促销与渠道策略,精准触达目标客群。 名创优品的出海实践颇具参考价值,其凭借在国内积累的品牌基础,在印尼等新兴市场快速获得消费者认可,同时将成熟的IP联名策略复制至海外,通过与当地知名IP合作提升产品附加值与品牌影响力,实现了市场份额的快速扩张。在欧美市场,品牌推广更需注重合规性与文化适配性,避免因文化差异引发品牌争议。 # 四、人才与团队建设 出海企业需打造一支具备跨文化沟通能力、全球视野与专业素养的人才队伍。尤其是布局欧美市场,团队成员需深入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商业环境、文化背景与行业趋势,确保业务高效推进;面向新兴市场,也需要熟悉属地政策与市场特性的人才支撑。因此,企业需提前规划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通过内部培养、海外招聘、跨文化培训等方式,提升团队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同时构建包容多元的团队文化,化解跨文化协作中的沟通障碍。 # 五、供应链与物流 全球化供应链与物流体系的搭建是企业出海的关键保障,其核心挑战体现在跨区域运营的复杂性上。地理距离方面,无论是通往欧美的长途运输,还是新兴市场的区域配送,都存在运输前置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且易受天气、海关延误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文化与语言差异可能导致供应链各环节的沟通不畅,增加协调难度;法律与监管层面,不同国家的海关规定、贸易政策、税收制度差异显著,企业需全面把控以规避法律风险;货币兑换带来的汇率波动则可能影响供应链成本,需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策略。 此外,部分新兴市场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可能影响供应链效率与稳定性,而欧美市场虽基础设施完善,但对物流时效与服务质量要求更高。企业需优化供应链布局,实现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物流配送的高效协同;同时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管理的数字化水平,增强供应链弹性,以应对全球市场的各类不确定性。 # 六、技术创新与产品升级 技术创新与产品升级是企业出海竞争力的核心支撑,需紧密对标全球不同市场的需求差异与技术趋势。面向欧美市场,需聚焦人工智能、大数据、新能源等前沿领域的技术创新,适配其严苛的国际标准与高端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针对新兴市场,则可围绕性价比提升、适配本地使用场景开展技术优化。产品升级策略需兼顾定制化与竞争力提升,根据不同区域的消费特性调整产品设计、功能与性能,同时通过提高产品质量、优化成本控制,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 市场响应速度至关重要,企业需快速捕捉全球市场的技术趋势、消费需求与政策变化,灵活调整创新方向与产品策略。搭建全球研发网络,整合不同区域的技术资源与人才优势,是实现快速响应与持续创新的有效路径;而对于聚焦特定区域市场的企业,也需在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平衡创新速度与质量,确保产品升级符合市场需求。 # 七、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 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已成为全球企业经营的共识,尤其在欧美市场,ESG合规是企业进入市场、获得社会认可的重要门槛,新兴市场也逐步提升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企业需将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责任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环境保护方面,需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注重生态保护与恢复,适配欧盟《欧洲绿色协议》、美国清洁能源相关政策等全球各类环保规范;资源节约层面,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推行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等举措,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社会责任方面,需严格保障员工权益,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公益事业,遵守属地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以负责任的企业形象融入全球市场。 # 第五节 出海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中国企业出海欧美及全球其他市场,在把握发展机遇的同时,需直面文化差异、贸易壁垒、竞争压力等多元挑战。不同区域市场的挑战呈现差异化特征,企业需结合自身优势与市场特性,制定精准有效的应对策略,才能实现稳健发展。 # 一、文化差异挑战与应对 全球不同市场普遍存在显著的文化差异,无论是欧美市场的价值观、消费理念,还是新兴市场的文化习俗、生活方式,都与中国市场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易导致企业在市场定位、产品设计、营销策略等方面出现偏差,影响市场拓展效果。 应对这一挑战,核心在于深度融入本地文化。企业需开展系统的跨文化调研,全面掌握目标市场的文化背景、消费习惯、审美偏好及沟通方式;在此基础上,针对性优化产品设计与营销方案,确保产品功能、品牌表达贴合本地需求,营销渠道与传播话术适配本地文化语境。同时,通过搭建本地化团队,借助本土人才的文化优势,化解跨文化沟通障碍,提升市场运营的精准度。 # 二、贸易壁垒挑战与应对 贸易壁垒是企业出海的重要阻碍,不同区域呈现不同特征:欧美市场以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合规壁垒为主,如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美国的技术出口管制等;部分新兴市场则存在关税壁垒、市场准入限制等问题。这些壁垒不仅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更提升了市场进入难度与经营风险。 应对策略需兼顾合规适配与核心能力提升。一方面,企业需提前研判目标市场的贸易政策与监管要求,加强合规体系建设,通过获取本地认证、适配环保与技术标准,主动突破合规与技术壁垒;另一方面,加大技术研发与创新投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与附加值,摆脱对低成本优势的依赖,以高品质、高创新性产品增强跨越壁垒的核心竞争力。此外,积极寻求本地合作伙伴、依托行业协会资源,或通过在目标市场布局产能实现本地化生产,可有效降低关税与市场准入压力。 # 三、竞争压力挑战与应对 全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同区域的竞争格局各有不同:欧美市场汇聚了众多拥有先进技术、成熟品牌与完善渠道的国际巨头,竞争焦点集中在高端化、差异化领域;新兴市场则面临本土企业与其他国际企业的双重竞争,价格竞争与渠道争夺较为激烈。无论身处何种市场,企业都需直面实力强劲的竞争对手,生存与发展压力显著。 应对竞争压力,需以品牌建设与精准运营为核心。企业需强化品牌差异化塑造,通过技术创新、服务升级打造独特品牌优势,提升品牌溢价能力与市场辨识度;同时,持续深化市场调研与数据分析,实时掌握竞争对手动态、市场需求变化及行业趋势,灵活调整业务策略与市场定位。此外,依托本地化运营构建深度渠道网络,提升客户服务响应速度与体验质量,以精细化运营巩固市场份额。 # 四、小结 中国企业出海欧美及全球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成功拓展全球市场,需要企业建立“精准洞察+合规适配+本地深耕+创新驱动”的核心能力:既要全面掌握目标市场的法律法规、商业环境与文化特征,筑牢合规与本地化基础;也要聚焦核心竞争力提升,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服务升级,突破贸易壁垒与竞争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出海面临的核心挑战与资源禀赋存在差异。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出海战略与发展规划,灵活调整布局节奏与运营策略。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能力的持续提升,以及全球市场的深度融合,未来将有更多企业通过精准应对挑战、高效把握机遇,实现全球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 第二章 企业出海的主要政策 全球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严重挑战之一。随着全球温度的持续上升,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海平面上升,生态系统受损,对全球经济、社会和环境造成了深远的影响。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在2015年达成了《巴黎协定》,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远低于2摄氏度,并努力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 第一节 出海欧洲的相关政策 欧盟一直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积极倡导者和参与者。欧盟成员国在《巴黎协定》中承诺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并致力于推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完善。欧盟认为,应对气候变化不仅是对环境的保护,更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尽管欧盟在气候变化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欧盟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在减排目标和政策执行上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和人口的增长,欧盟的能源需求和碳排放量仍在上升,给实现碳中和目标带来了巨大压力。 表 1: 欧盟重要的 ESG 政策 <table><tr><td>时间</td><td>颁布方</td><td>政策</td><td>目标</td></tr><tr><td>2000年10月24日</td><td>欧盟委员会 欧洲议会</td><td>欧盟报废车辆指令(ELV,End-of-Life Vehicle)</td><td>保护环境,减少车辆报废产生的废弃物</td></tr><tr><td>2016年4月14日</td><td>欧洲议会 欧盟理事会</td><td>《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法规</td><td>欧盟持续对涵盖金融数据在内的数据治理框架加以改进完善,凭借数据治理来提升数字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td></tr><tr><td>2019年12月</td><td>欧盟委员会(发展战略)</td><td>欧盟“绿色新政”</td><td>205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td></tr><tr><td>2020年3月</td><td>欧盟委员会</td><td>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td><td>通过减少废物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促进产品生命周期的延长</td></tr><tr><td>2021年7月</td><td>欧盟委员会(政策和立法提案)</td><td>欧盟 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td><td>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至少55%</td></tr><tr><td>2023年7月10日</td><td>欧洲议会 欧盟理事会</td><td>《新电池法》(电池和废电池法)</td><td>减少废电池产生的不利影响,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td></tr></table> <table><tr><td>时间</td><td>颁布方</td><td>政策</td><td>目标</td></tr><tr><td>2023年1月5日</td><td>欧盟理事会(立法)</td><td>《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td><td>提供明确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分析师、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评估欧盟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表现及相关的业务影响和风险</td></tr><tr><td>2024年7月25日</td><td>欧盟理事会(立法)</td><td>《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td><td>对全价值链进行有关人权和环境的尽职调查</td></tr></table> # 一、欧盟“绿色新政” 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绿色新政”是欧盟委员会在2019年12月推出的一项重大发展战略,旨在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推动欧盟经济向低碳、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以实现到2050年碳中和的目标。欧盟“绿色新政”可以视为欧盟低碳、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纲领性文件。 # 1. 绿色新政的框架 欧盟“绿色新政”的政策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能源政策推动能源系统的深度脱碳化,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逐步淘汰煤炭等高碳排放能源。工业政策推动工业向清洁循环经济转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产生,发展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交通政策推动交通领域的绿色转型,发展低碳交通方式,减少交通领域的碳排放。建筑政策推动建筑业的绿色化、智能化和节能化,提高建筑物的能效和资源利用率。农业与土地利用政策推动农业和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系统的碳吸收能力。环境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防止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 2. 绿色新政的具体措施 # (1) 能源领域 发展可再生能源,大幅增加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达到 $40\%$ 以上,到2050年达到 $80\%$ 以上。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补贴、绿色信贷等政策支持,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包括电网、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站等。 提高能效。制定能效标准,对家用电器、建筑物、交通工具等制定严格的能效标准,鼓励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节能技术,加大对节能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包括智能电网、高效照明、余热回收等。加强能源管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采用先进的能源管理系统和节能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逐步淘汰煤炭等高碳排放能源。制定煤炭淘汰计划,到2030年逐步淘汰煤炭发电,到2050年全面淘汰煤炭等高碳排放能源。提供转型支持,对受煤炭淘汰影响的地区和行业提供转型支持,包括资金援助、技术培训、就业安置等。推动清洁能源替代,鼓励采用天然气、核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煤炭等高碳排放能源。 # (2) 工业领域 推动清洁生产。制定清洁生产标准,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资源消耗、废弃物产生等制定严格的清洁生产标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包括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回收、节能减排等。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对工业生产过程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遵守清洁生产标准和法规。 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循环经济政策,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明确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推广循环经济模式,鼓励企业采用循环经济模式,包括产品回收、再利用、再制造等。加强废弃物管理,完善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体系,提高废弃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推动数字技术与工业融合。制定数字技术与工业融合战略,明确数字技术与工业融合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推广数字化工具和技术,鼓励采用数字化工具和技术,如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大对数字技术与工业融合领域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行业整体的数字化水平。 # (3) 交通领域 发展低碳交通方式。推广电动汽车和氢能汽车,加大对电动汽车和氢能汽车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其在交通工具中的比例。优化交通网络,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交通网络,减少交通拥堵和能源消耗。鼓励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通过提供税收优惠、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人们使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方式。 推动交通领域的技术创新。推广智能交通系统,鼓励企业采用智能交通系统,如智能交通信号控制、智能导航、智能停车等。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伙伴合作,共同推动交通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绿色转型。 # (4) 建筑领域 推动建筑业的绿色化、智能化和节能化。制定建筑能效标准,对新建和既有建筑物制定严格的能效标准,鼓励采用高效节能的建筑材料和技术。推广绿色建筑和零能耗建筑,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建筑和零能耗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提高建筑物的能效和资源利用率。加强建筑能效管理,鼓励企业加强建筑能效管理,采用先进的建筑能效管理系统和节能措施,降低建筑物的能耗和碳排放。 推动建筑业的技术创新。推广智能建筑技术,鼓励企业采用智能建筑技术,包括智能家居、智能照明、智能温控等。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大对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提高行业整体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 (5) 农业与土地利用领域 推动农业和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推广可持续农业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可持续农业技术,包括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精准农业等。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监管体系,防止土地退化和沙漠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 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保护,恢复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推广生态农业和林业,鼓励企业采用生态农业和林业模式,保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系统的碳吸收能力。 # 3. 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 (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 2020年3月由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该计划是欧盟“绿色新政”的一部分,是欧盟为了推动可持续发展和资源高效利用而制定的一项战略框架。其目标是通过减少废物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促进产品生命周期的延长,来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提升资源效率方面,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强调,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例如在产品设计阶段采用更优的设计理念与技术来减少资源消耗,从整个产业链角度考虑资源的高效流转与利用等。 产品可持续性设计方面,构建可持续产品政策框架,核心是推动产品进行可持续设计,要求产品要便于维修、重复使用、回收等,延长产品寿命和提高可回收性都是关键要求,出台《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替换之前的生态设计指令。 废弃物管理优化方面,改善废物管理系统是计划的重点内容之一,致力于通过修订法律法规等手段来防止废物产生,增加可回收成分占比,设定各类废物流的具体回收目标,减少垃圾填埋、强化回收利用等工作,以此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废弃物管理体系。 助力市场发展方面,支持循环经济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发展,提倡绿色公共采购以及鼓励使用再生材料,营造有利于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让相关产品和服务能够更好地在市场中推广应用。 创新与投资促进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来吸引资金投入,引导创新实践,比如通过资金支持相关研发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创新等,以此来促进循环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与投资增长。 加强全球合作方面,在全球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积极与国际伙伴合作交流、分享经验等,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循环经济实践,期望通过国际合作让循环经济理念和实践在更大范围内落地。 H&M 的衣物回收计划是欧盟循环经济发展计划的一个例子。这个计划鼓励顾客将他们用过的衣物带回 H&M 商店,商店会提供优惠券或者折扣活动作为奖励。收集到的衣物和布料将被回收及处理并重新制作成新的产品,或者处理后用于宣传画布等的材料。以此减少资源浪费及材料浪费,推动了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H&M 还与多个制造商合作,确保其服装材料易于回收,这样便于 H&M 回收处理材料后的再次利用,这也符合循环经济保持资源使用的目标。 # 4. 欧盟企业对欧盟绿色新政的应对 # (1) 汽车行业 宝马集团加大在电动汽车和自动驾驶技术上的研发投入,推出多款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以满足欧盟对汽车碳排放的严格限制。 绿色生产方面,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和风能,减少生产环节的碳排放。循环经济方面,致力于推动电池回收和再利用,与多家企业合作建立电池回收体系,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 (2) 能源行业 Enel集团加大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减少化石燃料依赖。 智能电网建设方面,推动智能电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能源传输和分配的效率,降低能源浪费。 客户参与方面,通过提供智能家居解决方案,鼓励客户参与能源管理,实现节能减排。 # (3) 制造业 西门子通过数字化和自动化技术优化生产流程,降低能耗和排放。 绿色产品和服务方面,西门子推出多款绿色产品和服务,如高效节能的电机、驱动器和自动化解决方案,帮助客户降低运营成本和环境影响。循环经济方面,西门子注重产品可回收性和再利用性,通过循环经济模式降低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 # (4) 服务业 汇丰银行积极发展绿色金融业务,为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等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ESG管理方面,汇丰银行加强ESG管理,制定严格的ESG标准和政策,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客户教育方面,汇丰银行通过客户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客户对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的认识和理解。 # 二、欧盟 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 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Fitfor55一揽子计划,该计划由一系列的政策和立法提案组成,旨在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至少 $55\%$ 。这是欧盟实现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的重要步骤。 # 1. 完善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 (EUETS,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改革和扩大现有的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以涵盖更多的行业,并逐步减少可用的排放配额,从而提高碳排放的成本。 假设政府上一年向企业A发放100万吨的年度碳排放配额,该企业这一年的排放量也恰为100万吨,则刚好达标。由于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每年的碳排放配额会从前一年的基础上减少 $3\%$ ,企业A新一年的碳排放配额从100万吨降为97万吨。然而企业A根据上一去年的达标经验,并没有采取任何降碳措施,因此到新一年的碳排放量还是100万吨,超出碳排放配额3吨。企业A需要采取措施来应对超额的3吨碳排放:直接交罚款给政府(罚款金额一般相对较大);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节省出来的碳配额;采取碳吸收行动,比如植树造林,把超额的3吨碳吸收掉。 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措施,企业都需要资金投入。并且随着政府发放的碳排放配额的减少,企业不得不在生产或运营过程中想办法减少碳排放,以符合碳排放配额,比如使用更加节能高效的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从而减少能源的消耗、或是使用清洁能源等。 # 2. 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欧盟能源结构中的比例,更新可再生能源指令以推动更多的投资和创新。 例如,政府发布官方文件要求各大企业或工厂在使用能源时,必须最少要有 $15\%$ 的可再生能源,否则会有相应的罚款,迫使企业投资或购买创新技术来引用可再生能源。 加强能效指令,设定更高的能效目标,以减少能源消耗。 例如,企业B的办公楼在过去年度中,平均能源消耗量为100万千瓦时,供暖系统占 $50\%$ 、照明系统占 $35\%$ 、电梯和其他电气设备占 $15\%$ 。由于一揽子计划的实施,要求企业B在2030年前将能源消耗量至少减少 $35\%$ 。那么,企业B需要采用一定比例的清洁能源来维持供暖系统、将照明设备换成LED节能灯具、使用高能效的绿色等级电子设备、以及鼓励员工上下楼梯时采用步行的方式等,来实现这一目标。 # 3. 完善可持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 推动清洁交通,包括加速向电动和低排放车辆的转型,设定新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和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 欧盟规定,在2030年前,新车的 $\mathrm{CO}_{2}$ 排放量必须比2021年减少 $55\%$ ;如果不达标,会强制要求召 回或者不允许发布车型。到2035年,所有新车必须实现零排放;届时,各大车企就只能销售零排放的车辆,比如电动车或者氢燃料电池车。为此,欧盟配套了各项支持措施,比如在主要公路上每60km设立一个充电站。 # 4. 完善土地利用、林业和农业生产中的自然汇碳去除目标 (LULUCF, Land Use, 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ry) 欧盟要求通过植树造林和改善土地利用,增加碳汇能力。 2020年—2030年,通过合理利用土地来达到的碳汇目标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而且具体的 $\mathrm{CO}_{2}$ 吸收值从2025年开始有了更高的年度目标增长率,对土地利用有了更大的挑战。假设在100公顷的土地区域内有60公顷的森林、30公顷的农田和10公顷的草地。根据下图的碳汇目标走势,这100公顷要吸收更多的 $\mathrm{CO}_{2}$ 量,那么对这100公顷土地就需要更加合理地利用和调整。 根据目前有的土地调整和利用经验,有以下几种措施:在5公顷的农田上种植新的树木;剩余的25公顷农田采用保护性耕作,不伤害土壤、不伤害自然的耕作;在10公顷草地上改善和保护草地物种多样性。以上这一系列的措施,通过植树造林、森林修复、保护性耕作、防止森林砍伐、维护草地物种多样性和湿地系统多样性来达到增加碳汇的效果。 图1:欧盟LULUCF碳汇目标示例 来源:欧盟 LULUCF # 5. 完善能源产品税收制度 (ETD, Energy Taxation Directive) 调整能源税收的规定,以反映碳排放的真实成本,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假设一个加油站在改革前销售汽油、柴油和少量生物燃料,当时所有燃料类型的税率都比较相近。然而改革后,汽油税率提高了 $20\%$ 、柴油税率提高了 $25\%$ ,而且会每年逐步提高。相反,可再生能源(包括生物燃料)的税率降低了 $30\%$ ,而且会每年逐步降低。在改革的情况下,市场逐步向清洁能源转型,同时也在支持欧盟的减排目标,最终促进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图2:能源税率变化趋势示例 来源:欧盟 LULUCF # 6. 设立社会气候基金(Social Climate Fund) 设立社会气候基金,帮助低收入家庭和小型企业应对能源转型带来的经济影响。 假设有一个低收入家庭居住在燃气供暖的公寓楼,每天需要开燃油车通勤,无力购买电动车。在能源转型政策下,供暖成本和汽油成本都会上升,社会气候基金提供了支持方案。40%用于能源效率改造,措施包括有改造屋内隔热系统让屋内在冬天不易散热、安装智能高效温控系统让屋内温度控制在合理范围,从而减少燃气供暖。30%用于清洁交通,措施包括电动自行车的补贴、公共交通月票或者季票的补贴、或是电动车的购置补贴。20%用于能源补贴,包括有对供暖费用的补贴、或是电费的补贴。10%用于技能培训,包括提供节能知识培训,或是绿色就业机会培训,以增加该家庭的节能减排常识和增加能源转型潮下的就业机会。 # 7. 完善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是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并保护其工业竞争力而提出的一项政策。该政策通过对进口到欧盟的特定商品征收“碳关税”,以实现与欧盟内部生产商品相同的碳成本。实质是,引入碳边境调节机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税,以减少碳泄漏并保护欧盟本地市场。CBAM的适用范围包括欧盟27国,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之外的所有国家。 CBAM初期将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五个行业,占欧盟全排放量约 $40\%$ ,覆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系统内的主要排放行业。选择这些行业的标准包括:是否被纳入EUETS、对欧盟碳排放的贡献、碳泄漏风险水平,以及在尽可能扩大覆盖范围和避免因过于复杂而导致的过高行政负担之间保持平衡。 政策要求这些行业的产品在进口到欧盟时,根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缴纳税费,采用当期EUETS价格作为碳价格执行标准。未来,化工产品(如有机化学品、氢、氨)和聚合物产品(如塑料及其制品)可能也被纳入CBAM的覆盖范围。 - 碳足迹核算:欧盟采用“从摇篮到大门”的碳足迹核算方法来计算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这意味着从原材料提取到最终产品交付给欧盟消费者的所有阶段的碳排放都会被考虑在内。 - 碳关税计算:欧盟CBAM通过比较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与欧盟内部生产的同类产品的碳排放量来确定碳关税。如果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高于欧盟内部生产的同类产品,则需要支付相应的碳关税。 - 碳税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抵扣:为了避免对已经支付过碳税或参与排放交易体系的出口商进行重复征税,欧盟CBAM允许抵扣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碳税和排放交易体系中的碳排放额度。 假设中国企业C向欧盟出口1000吨钢材,这1000吨钢材的总碳排放量为1000吨 $\mathrm{CO}_{2}$ 。根据中国的碳定价,企业C已支付了20000欧元的碳成本。但是根据欧盟的碳定价,企业C应付的碳成本为50000欧元。30000欧元的差额就是需要通过CBAM调节机制来征收的碳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C在出口欧盟时需要购买价值30000欧元的CBAM证书,并提供详细的碳排放数据和在中国已支付的碳成本。 表 2:CBAM 的执行阶段 <table><tr><td>日期</td><td>阶段</td><td>主要内容</td></tr><tr><td>2023年5月16日</td><td>法律通过</td><td>CBAM正式成为欧盟法律。</td></tr><tr><td>2023年10月-2025年12月</td><td>过渡期</td><td>企业只需履行报告义务,提交进口产品数量和碳排放数据,无需缴纳费用。</td></tr><tr><td>2026年1月1日</td><td>正式实施</td><td>企业需报告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并支付相应的碳排放费用。 进口商须于每年5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以及其中含有的碳排放量,购买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成本可以扣除),碳排放量可以扣除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td></tr><tr><td>2026年-2034年</td><td>逐步强化</td><td>CBAM逐步强化,与欧盟碳交易市场免费配额逐步取消的速度保持一致。非欧盟生产商需对其排放量中与欧盟生产商非免费配额比例一致的部分缴纳碳关税。</td></tr><tr><td>2035年后</td><td>逐步强化</td><td>完全取消CBAM覆盖产品的免费配额。</td></tr></table> 对于国内那些碳排放较高的企业来说,它们正在积极采取应对举措,宝武集团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宝武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钢铁企业之一,提出力争在2023年实现碳达峰,在2035年实现碳减排 $30\%$ (相比2020年),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应对CBAM。 低碳冶金技术路线图:低碳冶金技术路线图包含两条主要工艺路径,一是以富氢碳循环氧气高炉为核心的高炉-转炉工艺路径,二是以氢基竖炉为核心的氢冶金工艺路径。尽管这两条工艺路径有着不同的核心技术与流程,但在炼钢这个环节能够相互衔接,也就是将两种不同工艺所生产出的中间产品汇聚到炼钢这一阶段,共同参与后续的炼钢工序,实现整个钢铁生产流程的连贯性和协同性。 低品位炉料往往存在杂质含量相对较高、有效成分占比偏低等情况,在冶炼过程中会带来诸如能源消耗增加、冶炼难度增大、产品质量较难把控等问题。而上述这两条工艺路径在炼钢阶段交汇后,凭借各自的工艺特点以及协同配合的优势,比如富氢工艺在还原、热量利用等方面的优势,氢基竖炉在利用氢气进行直接还原等方面的作用,能够通过优化整个冶炼流程、改变反应条件、调整物料的处理方式等,使低品位炉料也可以较好地参与到钢铁生产过程中,进而克服低品位炉料给钢铁生产带来的各种困难和挑战。 宝武集团研发的全球首个400立方米工业级富氢碳循环氧气高炉投运后,成功实现了固体燃料消耗降低 $30\%$ ,碳减排超过 $20\%$ 。这项技术为全球绿色低碳冶炼提供了“中国方案”。宝武集团策划在湛江基地建设一套绿氢全流程零碳工厂,初期利用焦炉煤气还原铁矿石,随后采用氢基 $\mathsf{DRI}+$ 废钢的电炉冶炼,形成一个紧凑的短流程低碳冶金路线。 低碳冶金创新基金:宝武集团面向全社会设立低碳冶金创新基金,资助低碳冶金领域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低碳冶金工艺技术探索和重大创新实践。2023年度的基金项目指南在全球低碳冶金创新论坛上发布,聚焦低碳冶金绿色原料、低碳燃料、生物质能、冶金资源综合利用、CCUS等领域,并新设“青年项目”以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参与低碳冶金研究。 全球低碳冶金创新联盟:宝武集团联合全球钢铁业及生态圈伙伴单位共同发起成立全球低碳冶金创新联盟。该联盟由来自世界15个国家的60多家成员组成,联盟旨在聚集全球研发资源,合作开展低碳冶金技术开发,促进技术合作和交流,推动钢铁工业的低碳转型。 # 三、《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是欧盟ESG信息披露的核心法规<sup>1</sup>,于2023年1月5日生效。2025年12月,欧盟理事会与议会达成“Omnibus I简化方案”临时政治协议,针对CSRD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及披露义务进行大幅调整,核心方向为“减负降门槛、延期实施”,以平衡企业合规负担与欧盟产业竞争力,最终文本待欧洲议会全会与理事会正式表决后生效(实质要求已基本锁定)。修订后,CSRD仍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含非欧盟公司在欧盟的子公司)披露其环境和社会影响,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行动对自身业务的影响。 CSRD的目标是提供明确的信息,帮助投资者、分析师、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评估欧盟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表现及相关的业务影响和风险。 CSRD的核心目标未发生变化,即通过提供明确、可比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帮助投资者、分析师、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精准评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表现,以及相关风险与机遇对企业经营的实际影响。其报告体系仍以“双重重要性”为核心框架,要求企业双向披露:一方面披露自身业务活动对地 球生态和人类社会的外部影响(影响重要性);另一方面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目标、措施、风险与机遇对企业财务健康的内部影响(财务重要性)。例如,企业不仅需报告能源使用量及相关成本,还需详细说明能源使用对应的碳排放指标、减排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投入、可能产生的成本节约等财务影响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CSRD进一步明确了披露实施要求:所有披露信息必须公开透明,且需经过第三方独立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可靠性;同时新增强制性格式要求,报告需作为管理报告的特定部分与财务报告同步发布,采用欧洲单一电子格式(ESEF)进行标记,并通过欧洲单一接入点(ESAP)以机器可读格式提交,便于监管核查与利益相关方获取。 CSRD的前身是欧盟2014年10月发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原NFRD仅要求年度平均雇员超过500人的企业按相关框架在年报中披露,部分成员国允许单独发布报告,且无独立鉴证要求;作为欧盟可持续金融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CSRD原本计划显著扩大适用范围、强化披露要求,但2025年修订后转向“窄范围+轻量化披露”,核心调整即缩小覆盖企业规模、延后实施时间,同时删除部分严苛义务,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 1. CSRD 的适用主体和时间 修订后的CSRD大幅提高了适用门槛,覆盖企业数量较原计划缩减 $80\%$ ,仅聚焦“金字塔顶端”的极大型企业;同时实施时间表整体后移,分阶段推进节奏更平缓。 表 3: 受 CSRD 约束的企业类型 <table><tr><td>类型</td><td>描述</td></tr><tr><td>欧盟大型企业</td><td>需同时满足两个标准: - 会计年度内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 - 全球年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取消原“满足3个标准中的2个”的宽松要求)。</td></tr><tr><td>欧盟上市公司</td><td>仅覆盖符合上述“1000人+4.5亿欧元”门槛的上市企业; 上市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除外)暂缓适用,后续纳入2029年实施阶段。</td></tr><tr><td>非欧盟企业</td><td>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在欧盟境内实现净营业额超过4.5亿欧元; - 在欧盟设有符合上述门槛的大型/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单家分支机构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原1.5亿欧元门槛大幅提高)。</td></tr></table> 表 4: CSRD 实施的四个阶段 <table><tr><td>披露时间</td><td>公司类型</td><td>披露内容对应的财年</td></tr><tr><td>2025 年</td><td>仅保留原受 NFRD 约束的大型公共利益实体(包括大型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td><td>2024 财年</td></tr><tr><td>2028 年</td><td>符合新门槛的“原不受 NFRD 约束的欧盟大型企业”</td><td>2027 财年</td></tr><tr><td>2029 年</td><td>上市中小企业(微型企业除外) 符合条件的非欧盟企业</td><td>2028 财年</td></tr></table> 注1:上述实施时间为临时协议暂定安排,最终以正式立法文本为准,可能存在小幅微调; 注2:2025年修订核心删减内容:删除“企业需制定与《巴黎协定》目标一致的强制性气候转型计划”条款,后续将通过修订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进一步压缩披露数据点数量,降低行业特定指标的细化程度; 注3:非欧盟企业若未达到上述适用门槛,虽不直接受CSRD约束,但需关注其欧盟客户的CSRD适用状态——欧盟适用企业会将披露义务向上游供应链转嫁,要求供应商提供合规的可持续发展信息。 # 2. CSRD的披露要求 # (1) 企业按照统一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进行定性与定量信息披露。 ESRS 标准由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负责制定,对标欧盟的 CSRD 的要求。ESRS 是 CSRD 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披露工具,规定了公司需要报告哪些信息和 ESG 指标以符合 CSRD 的要求。ESRS 标准有以下特点。 标准化报告:ESRS旨在确保可持续性报告在欧盟范围内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可比性,并与现有的报告框架保持一致,如全球报告倡议(GRI)标准和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建议。 框架结构:ESRS包括两个总则标准(ESRS1和2)和十个专题标准(ESRSE1-E5,ESRSS1-S4,ESRSG1),包括从一般原则到具体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的一系列可持续性问题。 # (2) 企业必须以“双重实质性”(财务实质性和影响实质性)作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的基础。 要求企业从“企业对可持续性议题的影响”和“可持续议题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两大维度考量报告披露的重要性议题。 表 5: ESRS 的结构 <table><tr><td>类别</td><td>序号</td><td>议题</td></tr><tr><td rowspan="2">总则标准</td><td>ESRS 1</td><td>General Requirements 一般要求</td></tr><tr><td>ESRS 2</td><td>General Disclosures 一般披露</td></tr><tr><td rowspan="5">E 环境</td><td>ESRS E1</td><td>Climate 气候</td></tr><tr><td>ESRS E2</td><td>Pollution 污染</td></tr><tr><td>ESRS E3</td><td>Water and marine resources 水和海洋资源</td></tr><tr><td>ESRS E4</td><td>Biodiversity and ecosystems 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td></tr><tr><td>ESRS E5</td><td>Resource use and circular economy 资源利用与循环经济</td></tr><tr><td rowspan="4">S 社会</td><td>ESRS S1</td><td>Own workforce 自有劳动力</td></tr><tr><td>ESRS S2</td><td>Workers in the value chain 价值链中的员工</td></tr><tr><td>ESRS S3</td><td>Affected communities 受影响的社区</td></tr><tr><td>ESRS S4</td><td>Consumers and end users 消费者和最终用户</td></tr><tr><td>G 治理</td><td>ESRS G1</td><td>Business conduct 商业行为</td></tr></table> (3) 企业应对其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第三方的审验和鉴证。 要求受约束的所有企业对其可持续性披露报告提供有限鉴证,并于CSRD实施全面稳定之后对其报告提供合理鉴证,用以提升报告的可靠性。 # 四、《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是欧盟的另一项重要立法<sup>2</sup>,于2024年7月25日生效,后经2025年12月欧盟议会与理事会达成的临时协议修订,实施时间表大幅延后,企业最早需于2029年7月前遵守相关要求。 随着企业价值链的日益复杂,识别和管理全价值链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的难度不断提升。尽管存在很多国际性自愿标准,如《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OECD 跨国企业指南》《OECD 负责任商 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等,但标准化和通用性不足,且缺乏明确法律支持,导致供应链信息缺失、维权困难和惩处标准不明确等问题。 2013年发生在孟加拉首都达卡拉纳广场的悲剧,凸显跨国公司要对全球价值链中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且需规范行为确保受害者能诉诸法律,这也影响了法国《企业责任警戒法》的出台,随后欧盟成员国开始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欧盟统一监管框架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CSDDD被视为欧盟针对企业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责任而建立的一种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修订后的指令引入基于风险的评估方法,要求企业仅在合理预期其业务合作伙伴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时,开展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无需系统性信息收集),覆盖经营活动全流程、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全球供应链商业伙伴,完整评估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并采取改善措施。 根据修订后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2028年7月26日之前将CSDDD转化为国内法律(原要求为2026年7月26日),转化时不得降低对人权、就业和社会权利、环境或气候保护已有的法律要求,并建立更明确、更具体的尽职调查义务;同时明确,因违反CSDDD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成员国国内法规范,而非欧盟层面统一规定,罚款上限设定为企业全球净营业额的 $3\%$ 。 # 1. CSDDD 的适用主体 修订后的CSDDD显著提高了适用门槛,仅针对极大型企业,要求企业活动链上相关主体开展尽职调查,包括公司自身、子公司以及活动链上的直接商业伙伴和间接商业伙伴。尽职调查的活动范围未发生调整,既包括公司上游业务伙伴与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活动(如原材料、产品或产品部件的设计、采购、制造、运输、储存、供应,或服务的开发等),也包括公司下游业务伙伴的产品分销、运输和储存等活动。 对于非欧盟企业,适用情形调整为:仅当在欧盟境内净营业额达到15亿欧元、9亿欧元或4.5亿欧元三档门槛时,才分别对应不同阶段受CSDD约束(原无明确档位与规模绑定要求);同时取消了“营业额不足要求但因母公司/子公司活动可能被约束”的模糊表述,明确以营业额门槛为核心判定标准。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若在欧盟注册成立子公司、与欧盟本土企业合作成立合资公司,或作为欧盟适用企业的供应链伙伴,仍将受CSDDD间接影响——欧盟适用企业会通过合同约定将合规义务向上游转嫁,因此中国供应链企业需提前适配相关要求。 # 2. CSDDD 的约束范围和时间 CSDDD将按修订后的分阶段时间表逐步适用,同时取消了此前关于企业必须制定与《巴黎协定》目标一致的气候变化过渡计划的强制性要求。 表 6: CSDDD 实施的阶段 <table><tr><td>种类</td><td>净营业额门槛</td><td>在职员工人数</td><td>公司适用日期</td></tr><tr><td rowspan="3">欧盟公司</td><td>15亿欧元(全球)</td><td>5000及以上</td><td>2029年7月26日</td></tr><tr><td>9亿欧元(全球)</td><td>3000及以上</td><td>2029年7月26日</td></tr><tr><td>4.5亿欧元(全球)</td><td>1000及以上</td><td>2029年7月26日</td></tr><tr><td rowspan="3">非欧盟公司</td><td>15亿欧元(欧盟境内)</td><td>N/A</td><td>2029年7月26日</td></tr><tr><td>9亿欧元(欧盟境内)</td><td>N/A</td><td>2029年7月26日</td></tr><tr><td>4.5亿欧元(欧盟境内)</td><td>N/A</td><td>2029年7月26日</td></tr><tr><td rowspan="2">欧盟特许专营授权商/品牌授权商</td><td>营业额:8000万欧元(全球)</td><td>N/A</td><td>暂未明确 (取消2029年7月26日的要求)</td></tr><tr><td>版税:2250万欧元(全球)</td><td>N/A</td><td>暂未明确 (取消2029年7月26日的要求)</td></tr><tr><td rowspan="2">非欧盟特许专营授权商/品牌授权商</td><td>营业额:8000万欧元(欧盟)</td><td>N/A</td><td>暂未明确 (取消2029年7月26日的要求)</td></tr><tr><td>版税:2250万欧元(欧盟)</td><td>N/A</td><td>暂未明确 (取消2029年7月26日的要求)</td></tr></table> 注1:上述临时协议需经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全体议会投票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后生效,最终文本预计于2026年初通过,核心条款大概率保持不变; 注2:特许专营/品牌授权商的适用要求暂未明确,需关注后续立法最终文本; 注3:协议包含审查条款,未来可能根据实施情况扩大CSDDD适用范围。 # 3. CSDDD 的主要法律义务 - “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人权和环境尽职调查; - 将尽职调查纳入所有相关政策和风险管理体系; - 识别和评估实际或潜在的不利影响,并在必要时确定潜在和实际不利影响的优先次序; 预防和减轻潜在的不利影响; - 消除实际的不利影响,并尽可能减少影响的程度; - 对实际不利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 开展有意义的利益相关者参与; - 建立和维持通知机制和投诉程序; - 监督评估尽职调查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 - 公开沟通尽职调查。 CSDDD 要求企业履行的尽职调查义务主要是“手段义务”,而不是“结果义务”,即不需要企业保证不会发生不利影响,也不要求保证完全能够预防不利影响。但是,企业需要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实现尽职调查目标。 “适当措施”包括制定和实施预防行动计划,寻求商业伙伴的合同保证并采取核实合规性的措施,对运营流程和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金融或非金融投资、调整或升级,修改企业自身的商业计划、战略和运营,包括采购、设计和分销,从中小企业商业伙伴那里获得有针对性和相称的支持或者提供补救措施等。 如果商业伙伴无法完成任务,则企业应当采取最后的手段,不再与业务伙伴建立新的关系或扩大现有的关系;暂时中止相关业务关系,利用企业的杠杆作用,立即采用和实施加强预防行动计划;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 4. 违反 CSDDD 的法律责任 违反CSDDD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两个方面,且根据修订后的要求,相关法律责任由欧盟成员国国内法规范,而非欧盟层面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方面,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将承担执行CSDDD的职责,监管机构有权监督检查企业的尽职调查政策设计、实施和更新,有权对未遵守义务的企业开展调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如果监管机构确定企业违反CSDDD,则可以责令其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行动使其符合规定,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还可以根据成员国的法律进行罚款,最高罚款可达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净营业额的 $3\%$ ,对母公司的罚款,按照母公司报告的合并营业额计算。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企业因故意或过失未能履行“企业应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减轻潜在的不利影响;消除实际的不利影响;若不能立即结束不利影响,也应尽量减少影响的程度”的义务,则应当对自然人或法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由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造成的,或者由公司与业务伙伴共同造成的,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5. CSDDD 对中国企业出海的影响 根据CSDDD的规定,欧盟适用企业应当对其“活动链”内符合条件的第三国商业伙伴开展尽职调查,最早将于2029年7月26日开始提交尽职调查年度声明(需通过欧盟单一访问平台ESAP提交,采用机器可读格式)WTO/FTA咨询网。作为欧盟的重要贸易伙伴,中国企业中,仅在欧盟境内营业额达标或投资子公司达标的极少数企业会成为CSDDD的直接监管对象,绝大多数企业将作为欧盟适用企业的活动链伙伴,面临尽职调查义务转嫁的间接影响。 对于投资欧盟的我国企业,若自身或下属子公司达到CSDDD适用门槛,应当重视尽职调查体系建设,及时梳理、调整现有的劳动用工、供应商管理、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制度,剔除其中不符合法律及人权、劳动用工等相关国际公约的内容,确保合规并持续优化可持续管理体系。 对于未进入欧盟市场的我国企业,虽不直接受CSDDD约束,但应审查欧盟客户是否属于CSDDD适用范围。如果是,则需尽快开展自身合规检查,甚至实施“反向尽职调查”,避免因不合规被排除出活动链而遭受业务损失。我国企业可借此契机,融合国际最新理念,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健全 ESG管理体系,提升环境、社会责任形象与核心竞争力,获取更多发展机会。 我国企业不仅需要关注自身可持续发展表现,还需关注活动链内上下游伙伴的表现——若伙伴不符合CSDDD要求,可能对自身业务产生负面影响。需注意的是,中国企业常用的通过合同约定将合规风险转移至下游供应商的方式仍可采用,但在CSDDD压力下不能单纯依赖合同转嫁责任:修订后的指令要求欧盟适用企业需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针对性支持(如合规培训、能力建设)。因此,企业需采取更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加强供应商尽职调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同时与供应商协同合作,共同应对可持续发展风险,实现活动链的可持续发展。 # 五、关键原材料法案(CRMA) 2024年3月18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关键原材料法案》,其目的在于确保欧盟能够获取安全、多样、可负担且可持续的关键原材料供应。该法案于2024年5月23日正式生效,是欧盟绿色协议工业计划(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欧盟的净零工业法案(Net Zero Industry Act)一同推出,旨在扩大欧盟在关键碳中和或“净零”技术制造领域的规模,保障清洁能源供应链的安全、可持续与竞争力,进而实现欧盟的气候和能源目标。此法案响应了2022年凡尔赛宣言(Versailles Declaration),突显了关键原材料对保障欧盟战略自主性和欧洲主权的关键意义。 # 1. 背景与目的 《关键原材料法案》的推出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弹性。疫情和俄乌冲突引发的能源危机,凸显了欧盟结构性供应依赖及其在危机时期的潜在破坏影响。关键原材料对包括净零工业、数字工业、航空航天和国防部门等一系列战略部门不可或缺。欧盟需减轻此类战略依赖相关的供应链风险,增强经济弹性,新冠疫情后的短缺和俄乌冲突后的能源危机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若缺乏关键原材料的安全供应,欧盟将难以实现其绿色和数字化未来的目标。 二是对外依赖。欧盟对关键原材料对外依赖程度颇高,尤其依赖中国。例如,欧盟 $98\%$ 的硼供应来自土耳其, $98\%$ 的稀土、 $97\%$ 的锂和 $93\%$ 的镁由中国供应。 三是巨大需求。根据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数据,欧盟对稀土金属的需求预计到2030年将增长六倍,到2050年增长七倍,对于锂,欧盟的需求预计到2030年将增长十二倍,到2050年增长二十一倍。 2022年,比利时鲁汶大学在《清洁能源的金属(Metals for Clean Energy)》研究中也指出,欧洲的能源转型和实现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除了需要35倍以上的锂和7至26倍的稀土金属,还需要比该地区今天使用的钴的年供应量增加 $330\%$ 、镍增加 $100\%$ 、硅增加 $45\%$ 、铜增加 $35\%$ 和铝增加 $30\%$ 。 《关键原材料法案》的目的包括减少依赖,确保欧盟获得安全、多样化、负担得起和可持续的关键原材料供应,减少对单一国家依赖,强化战略自主性;增强韧性,提升关键原材料供应链韧性与安全性,确保欧盟在绿色和数字化转型中的领先地位;绿色创新:加强循环性和可持续性,涵盖回收利用;支持资源效率和替代品开发的研究与创新。 # 2. 主要内容 # (1) 关键原材料清单 确定了34种关键原材料,包括铝/铝土矿/氧化铝、锂、焦煤、磷、锑、长石、轻稀土元素、钪、砷、萤石、镁、金属硅、重晶石、镓、锰、锶、铍、锗、天然石墨、钽、铋、铪、铌、钛金属、硼、氮、铂族金属、钨、钴、重稀土元素、磷酸盐岩、钒、铜、镍等,这些原材料对欧盟绿色和数字化转型以及国防和航天工业至关重要。 明确了17种战略原材料,如铋(Bi)、硼(B)、钴(Co)、铜(Cu)、镓(Ga)、锗(Ge)、锂(Li)、镁(Mg)、锰(Mn)、天然石墨(Graphite, natural)、镍(Ni)、金属硅(Silicon, metallurgical)、钛金属(Titanium)、钨(W)、铂族金属(Platinum group metals)、重稀土元素(Rare earths, heavy)、轻稀土元素(Rare earths, light),广泛应用于可再生能源、数字化转型、国防和航天等重点领域。合成石墨也将在三年内被纳入战略清单。 # (2) 关键原材料目标占比 目前,欧盟内部关键原材料开采占比 $3\%$ ,加工占比 $20\%$ ,回收占比 $10\%$ 。 - 开采方面,到2030年,至少 $10\%$ 的关键原材料供应源自欧盟内部开采。 - 加工方面,到2030年,至少 $40\%$ 的关键原材料应在欧盟内部加工。 - 回收方面,到2030年,至少 $25\%$ 的关键原材料应来自回收材料。 - 进口多样化方面,到2030年,任何一种战略原材料的年消耗量,来自单一第三国的比例不得超过 $65\%$ 。 # (3) 简化战略项目许可程序 战略项目认定方面,允许欧盟和第三国将原材料开采、加工和回收项目认定为战略项目,授权建立简化可预测的许可程序,改善融资渠道,要求欧盟和成员国层面给予优先地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许可程序时限方面,仅涉及加工或回收的战略项目,签发许可证时间不超1年;涉及开采的战略项目,签发许可证时间不超两年,最晚可分别延长1个月和3个月。 其他支持措施方面,支持可持续关键原材料价值链,成员国应在法案生效1年内制定首个关键原材料国家勘探方案,且每五年审查一次。欧盟借鉴天然气集体采购模式,制定多达30种金属矿产联合采购方案。例如,欧盟将于5-6月举行首轮战略项目招标,战略性加工、回收或采矿项目有望在15-27个月内获得许可。瑞典欧洲电池矿产公司EurobatteryMineralsAB已申请将芬兰一座矿山列为战略性项目。快速许可程序与传统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明确的时间限制和优先处理机制。 # (4) 供应链风险管理 提高国内生产能力。CRMA致力于增强欧盟在关键原材料提取、加工和回收方面的能力。如法案要求到2030年,需开采的战略性关键原材料中, $10\%$ 在欧洲开采, $25\%$ 回收, $40\%$ 在欧洲加工,确保到2030年每个战略性关键原材料不超 $65\%$ 来自第三国。 多样化进口来源。CRMA通过促进企业融资和减少监管障碍支持战略项目,项目可位于欧盟内外,依技术可行性和环境可持续性等标准授予“战略”地位,欧盟还利用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制度获取关键原材料。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欧盟计划与消费国和生产国建立关键原材料联盟,加强供应链和多元化采购。如矿产安全伙伴关系论坛由多国或地区组成,专注加速个人项目,推动政策确保可持续供应链。 监测和减轻供应中断风险。CRMA 提升欧盟监测和减轻关键原材料供应中断能力,包括识别风险压力点并采取措施应对。 促进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法案鼓励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减少对中国进口依赖,欧盟委员会可依市场和技术环境变化调整关键原材料分类。 # 3. 实施措施 # (1) 经济激励 财政支持方面,通过针对性经济激励措施,为私人投资者创造项目规划确定性,推动欧洲采矿、加工和回收产业发展。融资渠道方面,战略项目将受益于简化审批程序和改善的融资渠道,包括欧盟和成员国层面支持。 # (2) 国际合作 建立委员会方面,CRMA提议建立由欧盟国家和委员会组成的欧洲关键原材料委员会(EuropeanCritical Raw Materials Board),提供咨询并协调法案措施实施,讨论欧盟与第三国战略伙伴关系,欧盟将与全球可信贸易伙伴合作,法案要求成员国制定国家勘探计划,通过多种方式确保欧盟获取关键和战略性原材料。合作伙伴关系方面,欧盟与矿产资源丰富国家和地区(如智利、格陵兰岛、乌克兰、加拿大、卢旺达等)发展合作伙伴关系,确保供应多样性。 # (3) 研发和创新 技术支持方面,对关键原材料的勘探、开采、加工和回收技术的研发创新予以支持,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友好程度。国家勘探计划方面,成员国需要在法案生效后的1年内制定出首个关键原材料国家勘探方案,并且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查。 # 4. 对中国的影响 # (1) 供给变动 市场供应方面,欧盟《关键原材料法案》旨在减少对中国依赖,尤其锂、钴、稀土等关键原材料供应,可能影响中国出口市场。市场竞争方面,该法案可能加剧全球关键原材料市场竞争,中国企业在相关领域市场份额和影响力或受影响。 面对关键矿产领域“脱钩断链”和全面打压,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战略性矿产资源储量和质量,强化劣势矿种开采和提炼,推动关键矿产回收再利用,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保障国内未来原材料供应链的安全;发挥在生产冶炼和基础材料加工领域的优势,依托“双循环”为企业自身带来更好发展空间。 # (2) 技术合作 合作机会方面,尽管欧盟试图减少依赖,但中国在关键原材料开采、加工和回收技术方面优势显著,双方在技术合作和供应链管理方面仍有合作空间。中欧关键原材料预警机制方面,2023年12月第二十四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同意探讨建立中欧关键原材料预警机制,构建稳定互信供应链伙伴关系。 # 5. 前景与挑战 # (1) 资金缺口 财政需求方面,欧盟虽提出目标措施,但实施需大量资金投入,目前面临资金缺口,需更多财政措施吸引投资。融资机制方面,欧盟可通过多种融资机制,如欧盟预算、成员国资金和私人投资,支持关键原材料项目实施。 欧洲媒体“欧洲动态”援称:“资金缺口很可能是欧盟关键矿产自主的严重风险所在,来自不可靠伙伴的私人投资很可能渗透到欧盟基础设施和供应链中,欧盟应针对此类风险作出政策修正。” # (2) 技术挑战 技术要求方面,关键原材料开采、加工和回收技术要求高,欧盟需加大技术研发创新力度,确保技术先进性和可持续性。 人才培养方面,提高关键原材料产业专业人才培训,保障足够技术力量支持产业发展。 # (3) 环境和社会影响 可持续发展方面,推动关键原材料产业发展同时,欧盟需确保活动环境和社会影响最小化,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评估方面,法案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采矿和加工活动对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 6. 小结 《关键原材料法案》是欧盟确保关键原材料供应安全和可持续性的重要立法,对欧盟供应链管理影响深远,也将给全球关键原材料市场和相关产业带来重大变化。未来,欧盟和中国在关键原材料领域合作与竞争将更复杂,双方需在多边框架下寻求合作共赢路径,共同推动全球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发展。 # 六、欧盟报废车辆指令 (ELV, End-of-Life Vehicle) 欧盟报废车辆指令(ELV,End-of-Life Vehicle)是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于2000年10月24日推出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减少车辆报废产生的废弃物。其主要指令为2000/53/EC和2005/64/EC。这一指令的出台是基于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资源的合理利用。 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每年产生大量的报废车辆,这些车辆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同时也会浪费大量的资源。因此,欧盟制定了ELV指令,旨在规范报废车辆的处理,提高资源的回收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 1. 指令的要求 # (1) 禁用有害物质 2003年7月以后生产的汽车禁用铅、镉、汞和六价铬四种有害物。这些有害物质在汽车报废后,如果处理不当,会对土壤、水源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同时也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威胁。因此,ELV指令要求汽车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这些有害物质,以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 (2) 提高回收利用率 要求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回收费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制造厂承担。 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每一辆报废汽车其平均重量至少有 $85\%$ 能够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为 $80\%$ ;2015年1月1日起,这两项指标将分别提升至 $95\%$ 和 $85\%$ 。 这一要求旨在鼓励汽车制造商在设计和生产汽车时,考虑到汽车的可回收性,采用易于回收的材料和设计,以便在汽车报废后能够更好地进行回收利用。同时,回收费用成本的大部分由制造厂承担,也促使汽车制造商更加重视汽车的回收利用问题,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 2. 指令的修订 随着时间推移,欧盟根据绿色协议等政策对ELV指令不断进行系统评估和修订。 2023年7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关于报废车辆的法规提案,新提案涵盖了车辆的所有方面,从设计和投放市场到报废时的最终处理,包括改善车辆的循环设计、确保新车中使用一定比例的回收塑料、回收更多优质原材料、确保生产者承担财务责任、制止车辆“失踪”以及逐步扩大指令范围至摩托车、卡车和公共汽车等新类别。此外,欧盟还拟强制要求汽车含有 $25\%$ 再生塑料,以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例如,宝马、奔驰、奥迪等汽车制造商纷纷采取行动,计划更深入地进行回收利用,采用更多的回收材料,如宝马计划将二次材料或重复使用的边角料增加到 $50\%$ ,奔驰在部分车型中使用由回收材料制成的小零件,奥迪为A3车型配备了由回收的普通PET塑料制成的座椅等。 ELV指令也促使汽车制造商加强与供应链的合作,对各级零部件、材料供应商提出有害物质管控要求,共同推动汽车可回收利用水平的提升。例如,我国主要乘用车企业及数万家零部件企业已建立相关管理体系,共同推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有害物质不断减量。 # 七、欧盟《新电池法》(电池和废电池法)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23年7月10日发布了欧盟《新电池法》(电池和废电池法),对电池的生产、使用和回收等全生命周期进行监管,以符合可持续性、安全性和环保要求,推动电池产业的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 1. 法规的主要内容 # (1) 限制电池的碳足迹 要求电池产品提供碳足迹声明和标签,分阶段实施。 首先是信息披露,根据授权法案制定碳足迹声明。企业必须提供关于其电池产品碳足迹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原材料获取、生产过程、使用阶段以及最终的回收或废弃处理等各个阶段的碳排放数据。企业需要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其次是进行分级,在电池上清晰地标注对应的碳足迹性能等级。这意味要着有一个标准化的分级系统,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个等级来判断电池的碳效率。这种分级可能基于行业标准或法规要求。 对于这两项要求,虽然企业需要自行收集和报告数据,但通常还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证或认证来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是设定强制性限值,随附的技术文件应能证明电池的生命周期碳足迹值低于法规设定阈值。 # (2) 对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设定严格的要求 《新电池法》中的回收要求涉及两个方面,电池原材料使用回收材料的说明,以及旧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法规要求,到2028年8月18日或相关法案生效24个月后(LMT电池,即轻型运输工具电池,为2033年8月18日起适用),电池产品附带的技术文件应该包括电池活性材料中再生锂、镍、钴的数量信息以及每个电池型号每年和每个制造工厂的电池中存在的和从废物中回收的铅的最低百分比份额。 表 7:废旧电池中回收特定材料的目标 <table><tr><td>材料类型</td><td>2027年回收目标</td><td>2031年回收目标</td></tr><tr><td>锂</td><td>50%</td><td>80%</td></tr><tr><td>钴</td><td>90%</td><td>95%</td></tr><tr><td>铜</td><td>90%</td><td>95%</td></tr><tr><td>铅</td><td>90%</td><td>95%</td></tr><tr><td>镍</td><td>90%</td><td>95%</td></tr></table> 来源:根据欧盟《新电池法》内容整理 表 8:不同电池类型回收效率目标 <table><tr><td>电池类型</td><td>2025年回收效率目标</td><td>2030年回收效率目标</td></tr><tr><td>铅酸电池</td><td>75%</td><td>80%</td></tr><tr><td>锂电池</td><td>65%</td><td>70%</td></tr><tr><td>镍铬电池</td><td>80%</td><td>不适用</td></tr><tr><td>其他废电池</td><td>50%</td><td>不适用</td></tr></table> 来源:根据欧盟《新电池法》内容整理 在耐用性方面,要求从2024年8月18日起,电动汽车电池、可充电工业电池(2KWh以上)、LMT电池均需要附带含有电化学性能与耐久性参数的技术文件。 在可拆卸和可替换方面,要求法规实施(2023年8月18日)的42个月后,便携式电池针对终端用户必须是可拆卸和可替换。LMT电池明确由专业人员来拆卸和替换。而主要用于潮湿环境和一些医疗设备的电池可以不用达到该要求。 # (3) 推行数字护照 引入了电池的数字护照概念,要求记录电池的制造商、材料成分、碳足迹以及供应链等信息。 从2027年2月18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LMT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数字护照。数字护照对不同人员可链接到的信息不同,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可公开获取信息,仅对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和委员会开放的,仅供认证机构、市场监督当局和委员会查阅的信息,仅供具有合法利益的人访问的信息和数据。 在欧盟《新电池法》之前,电池标签的要求遵循各国的法规和行业标准,这些要求可能因国家而异,不如《新电池法》那样统一和全面。 - 基本产品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电池型号、电池类型(如锂电池、镍镉电池等)。 - 使用和安全指南:提供电池使用说明、充电说明以及安全警告,如避免短路、高温或浸水等。 - 回收标志:通常是一个带有三个弯曲箭头的通用回收标志,提醒消费者电池需要回收。 - 有害物质警告:如果电池含有特定有害物质,如镉或铅,标签上会明确标识。 - 电压和容量:电池的电压和容量信息,帮助用户了解电池的性能。 - 生产日期和批次:有时电池上会标注生产日期和批次号,以便于追踪和质量控制。 - 合规标志:如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欧盟的相关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新电池法》的实施,对电池标签的要求进行了更新和扩展,增加了如下内容: - 使用寿命:电池的预期使用寿命。 - 充电量:电池的充电容量。 - 单独回收要求:明确指出电池需要单独回收,不能与普通垃圾一起丢弃。 - 有害物质及安全风险告知:更详细的有害物质信息和安全风险警告。 - QR³二维码:提供快速查询入口,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获取电池的详细信息,包括材料成分、碳足迹、回收信息等。 - 关键原料含量:如果电池中关键原料的含量超过 $0.1\%$ ,需要在标签上明确标注。 - 灭火剂类型:如果电池发生火灾,推荐的灭火剂类型。 # (4) 对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出具评估报告 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在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支持下,针对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出具一份评估报告。目的在于控制电池中有害物质的含量。 明确了ELV指令管控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其汞和镉的含量与ELV中的限量一致,即均质材料中的汞(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0.1\%$ ,镉(按重量计)不得超过 $0.01\%$ 。 # 2. 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实施阶段 表 9:欧盟《新电池法》的实施阶段 <table><tr><td>执行阶段</td><td>法规内容</td></tr><tr><td>2023年8月18日</td><td>《新电池法》正式生效</td></tr><tr><td>2024年2月18日</td><td>一般条款开始强制执行</td></tr><tr><td>2024年8月18日</td><td>多项新要求生效,包括有害物质、标签标识、性能耐久性、电池管理系统要求、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的安全性、合格评定、符合性声明、CE标志、经营者义务等要求,涉及所有电池类型</td></tr><tr><td>2027年开始</td><td>消费者将能够随时移除和更换电子设备中的便携式电池</td></tr></table> 所有类别的电池(除军事、航天、核能等特种用途外),包括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到欧盟的电池: - 便携式电池; - 启动、照明、点火电池 (SLI 电池); - 电动汽车电池; - 轻型交通工具电池 (LMT 电池); 工业电池。 对于出口欧盟的电池企业而言,《新电池法》的出台是对之前法规的更新和扩展,它引入了更严格的环保要求,如碳足迹声明、电池护照、更高的回收材料使用比例和更详细的回收效率目标。这些新要求将影响电池企业在原材料选取及采购、电池生产技术工艺和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等多方面的决策,促使他们改进产品设计、生产流程和回收策略,以满足更高的环保和可持续性标准,确保产品符合碳足迹、回收材料占比和物质限制等技术要求。 《新电池法》要做到产业链信息精确可追溯,电池全生命周期中各环节的企业都要被纳入到“碳足迹”、“电池护照”等管理系统中,迫使相关企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积极推动企业革新转型。 同时,电池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法规的标准和要求。这包括确保原材料的合规性,建立记录和追踪体系以提供必要的合规证明等要求。 以宁德时代为例,其作为全球领先的电池制造商,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应对欧盟的《新电池法》。 零碳战略。宁德时代发布了零碳战略,致力于在2025年实现生产制造环节的碳中和、电池工厂全面零碳转型,2035年实现整个价值链碳中和。 产品碳足迹管理。宁德时代建立了石墨负极和三元正极等材料的碳足迹数据库以及25份产品与原材料碳足迹报告,并在2022年报告了储能280Ah磷酸铁锂电芯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环境数据,成功获得环境产品声明(EPD),是全球动力电池行业内首次。 电池回收业务。宁德时代正在加强其电池回收业务,以符合欧盟对电池循环回收的明确规定。宁德时代子公司邦普循环全年回收10万吨废旧电池并再生1.3万吨碳酸锂,镍、钴、锰回收率达 $99.6\%$ ,锂回收率达 $91\%$ 。 2022年9月,宁德时代邦普全链条一体化产业园正式投产废旧磷酸铁锂回收产线,这是电池循环利用关键环节,通过前处理拆解回收动力电池,将其中的金属材料提取出来,再进行材料再生和循环利用。具体来说,在回收过程中,通过提取动力电池中的塑料、铝、铁、铜以及有价金属含量高的电极材料,再从浸出液中分离、制备,这些材料可再次用于生产新的电池。这样就形成电池生产—使用一梯次利用—资源再生的产业闭环,实现电池全生命周期闭环。 供应链合规。宁德时代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和技术竞争的同时,更加注重供应链的合规管理,确保其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回收的全生命周期都符合欧盟的要求。 研发投入。宁德时代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和改进生产流程来生产更环保的电池,以适应欧盟的新标准,并在国际市场上树立更良好的声誉。如凝聚态电池、M3P 电池、高性价比钠离子电池、高质量麒麟电池等。 海外生产基地。宁德时代已经在德国和匈牙利投资建设电池制造基地,例如在匈牙利投资设立了100GWh的工厂,以满足欧洲市场的需求。实现了本地化研发、本地化生产和本地化营销。 电池护照。宁德时代参与了全球电池联盟全球首个“电池护照”试点,是国内唯一参与这项工作的企业。电池护照记录了电池的制造商、材料成分、碳足迹、供应链等信息。 2023年1月瑞士达沃斯,全球电池联盟GBA(Global Battery Alliance)由奥迪和特斯拉牵头,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ATL)、LG能源解决方案、三星SDI、欧亚资源集团(ERG)等公司参与,成功推出全球首个电池护照概念验证项目。在此基础上,第二轮试点将建立电池护照的最小可行产品,并配备产品级ESG评分。 通过这些措施,宁德时代不仅能够应对《新电池法》带来的挑战,还能在全球电池行业中继续保持其领先地位。 # 八、数据治理体系 欧盟数据领域政策的制定与法治建设遵循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路径,在历经诸多努力后,逐步构建起一套契合欧盟多成员特性且相对统一的数据治理体系。作为经济共同体组织,欧盟在数据立法方面的侧重点与单一国家有着明显不同,着重致力于消除各成员国之间的数据流动阻碍,全力推动数据的共享以及自由流动。 为达成这一目标,欧盟从数据权利、数据存储、数据安全保护、数据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等多个维度出发,逐步搭建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治理规范。尽管欧盟在数据治理领域已收获积极成果,但实际上,其全面、深入且系统地推进包含金融数据在内的数据治理架构建设,是在2016年之后才展开的。标志性事件便是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16年4月14日发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该条例于2018年5月起强制实施。自GDPR实施起,欧盟持续对涵盖金融数据在内的数据治理框架加以改进完善,直至近期提出凭借数据治理来提升数字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欧盟数据治理体系的立法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 第一阶段(1995年至2011年):聚焦个人数据保护 1981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的个人保护公约》,这部公约堪称是全球首部有关数据保护的国际公约,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却为欧盟后续的数据保护立法筑牢了法制根基。1995年,欧盟正式出台《95指令》,为欧盟成员国制定并施行数据保护法律提供了关键支撑,促使各成员国的数据治理标准朝着统一化方向发展。2002年,欧盟专门成立公共部门信息专家组(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Group),旨在深入探究公共部门以及公共资助数据的可用性与创新性相关问题。 在此阶段,欧盟将重心置于个人数据的一般性治理要求之上,相应的数据治理规则主要是围绕政府等公共部门的数据需求来制定的。 # 第二阶段(2011年至2018年):区分对待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 在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处于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个人数据保护、非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风险管理,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议题。2011年,欧盟通过第2011/83/EU号决定,计划打造一个能够简化数据加工与使用流程、推动信息共享迈向深入发展的数据门户。2013年,欧盟发布“数据供应链倡议”,倡导构建“公私伙伴关系”的治理逻辑,提议在公共部门的基础上,把更多的私人部门纳入到欧盟的数据生态圈之中。 2016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开始实施,使其成为一项强制性标准。GDPR是对《95指令》的进一步深化与优化。该条例赋予了个人更为广泛的数据自主权与选择权,同时针对用户数据的控制及处理主体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则,尤其在个人数据的采集、交易以及跨境流动等方面给出了清晰明确的界定,并实施严格规范。 这无疑是欧盟在数据治理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该条例与欧盟层面的其他指引一样,适用于各个成员国,借此构建起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机制,也成为了欧盟各国在数据治理方面达成的框架性共识。GDPR对个人利益的高度重视与保障,使得个人数据保护及监管水平攀升至新的高度。 从某种程度来讲,欧盟针对个人数据实施的严格限制性约束,虽然强化了数据保护力度,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数据自由流动可能带来的潜在收益。在此过程中,欧盟关于数据治理的限制性监管逻辑与美国的原则性监管逻辑逐渐产生差异,欧盟也由此逐步成为数据治理限制性监管的典型代表。不过,为充分发挥数据流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欧盟对于非个人数据依旧秉持自由流动的基本原则。2018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颁布《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Regulation on the 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并于2019年5月28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旨在统一非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规则,与GDPR共同构成了数据治理的统一框架,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对个人数据进行强力保护的同时,积极推动非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 在这一阶段,欧盟主要围绕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深化数据治理规范与制度建设工作。 # 第三阶段(2019年至今):着力提升欧盟国际竞争力 欧盟持续优化数据治理框架,借助制度建设来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2019年,欧盟出台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GDPR带来的强力约束。自2019年往后,欧盟在坚守限制性监管基本逻辑的基础上,着重通过优化数据治理的弹性来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2020年2月,欧盟发布《欧洲数据战略》(A 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致力于强化欧盟在数字经济、数据治理以及重大先进数字技术等方面的国际引领作用。2020年11月,欧盟公布《数据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提案,其目的在于依照欧盟的价值观与原则来处理欧洲数据,促进整个欧盟以及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增进欧盟社会对数据的掌控感与信任感,并为主要技术平台的数据处理实践提供政策指引。欧盟《数据治理法》重点针对非个人数据治理,旨在进一步为涉及他方权利的公共数据的二次利用构建统一架构,进而打造覆盖健康、交通、制造业、金融服务、能源、农业等多个领域的“数据单一市场”。该法于2022年6月正式出台,其核心在于在战略领域建立并发展欧洲公共数据空间,参与者涵盖私营和公共主体,涉及卫生、环境、能源、农业、金融、制造业、公共行政和技能等诸多部门,为欧盟数据在区域内的融合与共享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出台也让欧盟数据治理框架走向了“中间派”风格,即区域内跨境可自由流动,而区域外跨境流动则受到一定限制。 在数据治理体系逐步实现统一与规范后,欧盟的数据治理工作更加聚焦于提升欧盟的国际竞争力。2022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公布《数据法》草案全文,构建起适用于所有部门(而非仅仅是非个人数据)的数据使用权基本规则,形成了对《数据治理法》的有效补充,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系统升级。同年,欧洲议会表决通过《数字服务法》,以信息中介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平台作为合规义务主体,主要目标是营造和谐安全、公平竞争、值得信赖的网络环境。2022年3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就《数字市场法》的最终稿暂时达成一致意见,从事前监管的角度出发,有力保障了欧洲数字市场的公平性与竞争力。2023年11月9日,欧盟《数据法》通过最终版本,成为欧洲数据战略的里程碑式制度。欧盟通过强化个人数据和产业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构建起基本涵盖非个人数据、个人数据和产业数据等的全方位数据治理体系,逐步搭建起欧盟体系下单一化且垂直化的数据治理框架。2024年10月10日,欧盟正式通过《网络弹性法案》,旨在提高欧盟市场内所有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网络安全水平,该法案明确规定了进口商、分销商和制造商的相关义务,这标志着欧盟在网络安全领域迈出的重大步伐,期望通过统一的安全标准和严格的监管框架,全面提升整个欧洲市场的网络安全水平。 # 九、欧盟REACH、RoHS、SVCH法规 # 1. 欧盟REACH法规 REACH(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的全称是《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保证化学品安全进入欧盟市场并得以安全使用。 REACH 适用所有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的重量超过 1 吨/年的化学物质、配制品和产品所含的化学物质(非配制品和产品本身)。市场上大约流通了 10 万种化学品,REACH 法规将欧盟市场上约 3 万种化学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管理监控系统,未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REACH法规要求,凡进口和在欧洲境内生产的化学品必须通过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等一组综合程序,以更好更简单地识别化学品的成分来达到确保环境和人体安全的目的。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一个列明化学成分的登记档案,并说明制造商如何使用这些化学成分以及毒性评估报告。所有信息由欧洲化学品局来管理。该机构评估了每一个档案,如果发现化学品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影响,他们就可能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化学品可能会被禁止使用或者需要经过批准后才能使用。 # 2. 欧盟 RoHS 指令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的全称是《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是由欧盟立法的一项强制性标准。该标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主要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健康及环境保护。该标准旨在消除电器电子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共6项物质,并重点规定了镉的含量不能超过 $0.01\%$ (100ppm),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能超过 $0.1\%$ (1000ppm)。 首次注意到电气、电子设备中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是2000年荷兰在一批市场销售的游戏机的电缆中发现镉。事实上,电气电子产品在生产中大量使用的焊锡、包装箱印刷的油墨都含有铅等有害重金属。 RoHS指令针对所有生产过程中以及原材料中可能含有上述六种有害物质的电气电子产品,涵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V以下。主要包括:白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吸尘器,热水器等,黑家电,如音频、视频产品,DVD,CD,电视接收机,IT产品,数码产品,通信产品等;电动工具,电动电子玩具,医疗电气设备。这些产品中,大部分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品类。 - 铅(Pb) 存在于:焊料、玻璃、PVC稳定剂 - 汞(Hg)存在于:温控器、传感器、开关和继电器、灯泡 - 镉(Cd) 存在于:开关、弹簧、连接器、外壳和PCB、触头、电池 - 六价铬(Cr 6+)存在于:金属防腐蚀涂层 - 多溴联苯(PBBS)存在于: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 多溴二苯醚(PBDE)存在于:阻燃剂,PCB、连接器、塑料外壳 # 3. 欧盟 SVCH SVCH(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度关注物质,是欧盟REACH法规下规定的一类有害物质,SVCH清单则每年更新两次,以确保对有害化学物质的管控及时反映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SVCH的定义下,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危险特性: 致癌性(CMR1A/1B类物质); - 致突变性(CMR1A/1B类物质); - 生殖毒性(CMR1A/1B类物质); -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物质); -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 - 内分泌干扰物质等。 根据REACH法规,如果物质在物品中的含量超过 $0.1\%$ ,并且年出口量超过1吨,则需要向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 # 十、英国的ESG法规 虽然英国目前并无专项的ESG法,但在多项法律中均涉及ESG相关内容。 # 1. 《公司法》Companies Act 《公司法》中有多项条款对公司在ESG相关事项上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 公司需编制年度战略报告,阐述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性,并涵盖有关环境和员工问题的相关信息。 大型公司必须在其战略报告中加入非财务和可持续性信息(NFSI)声明,且需披露以下内容:公司对环境的影响;员工相关问题、公司与社会的关联问题、人权问题;反腐败和反贿赂事宜;气候相关财务披露(CRFD)要与TCFD的框架基本一致,但要求公司详细描述各项事宜与公司战略之间的联系和贡献。 公司必须在战略报告中解释董事会如何考虑ESG相关的问题,并说明ESG相关的考虑因素。 # 2. 《英国上市公司规则》Listing Rules 《英国上市公司规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提出了一些有关ESG事项的要求。 依据英国商业部、能源和工业战略部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披露报告既要符合TCFD的要求,又要满足气候相关财务披露要求(CRFD)的要求。 上市公司以“遵守或解释”的方式披露,是否应用了《英国公司治理准则》(UKCGC)。 上市公司在年报中需纳入“多元化”声明,阐明是否已达成先前制定的某个多元化目标或强制要求的多元化目标。例如,董事会成员中有 $40\%$ 为女性,至少一名成员来自少数民族。 # 3. 《环境法案》Environment Act 《环境法案》对环境治理有了更多的要求。 政府每年对环境部门设定具有约束力的目标,这些目标不仅包括以前的碳排放内容,还需要加入环境的多个议题,比如关于生物多样性的目标、关于淡水的目标等。 赋予政府制定关于环境法规的重大新权利,例如找回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 # 4. 《英国净零过渡计划披露框架》UK Disclosure Framework for Net Zero Transition Plans 《英国净零过渡计划披露框架》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公司以透明的计划支持其净零排放承诺。 要求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对净零排放作出目标承诺,确定出具体的净零排放年份。 要求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报告出气候转型计划,具体阐明通过什么行为和策略在目标年份前实现脱碳。建议上市公司及金融机构对净零排放目标做出节点目标并披露计划。 # 第二节 出海美国的相关政策 欧美市场凭借庞大的消费规模、成熟的商业体系和先进的技术水平,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核心目的地之一,但同时也有着全球最为严格和复杂的政策监管体系。以下将围绕绿色转型、可持续发展、关键产业规制、数据治理、市场准入等核心领域,系统梳理出海欧洲与美国的主要政策要求,为企业合规布局提供指引。 # 一、绿色转型与碳减排相关政策 绿色低碳是欧美政策规制的核心方向,两地均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动产业绿色转型、降低碳排放的综合性政策,构成企业进入欧美市场的重要门槛。欧洲以“绿色新政”为核心框架,推出欧盟“绿色新政”及配套的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明确了2030年碳排放较1990年减少 $55\%$ 、205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覆盖能源、交通、工业、农业等多个领域,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可再生能源发 展目标等政策工具推动落地,要求企业在生产、贸易全流程践行低碳要求。美国则构建了多层次的绿色政策体系,联邦层面以《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为核心,严格管控大气、水体污染物排放,要求涉及联邦许可、资金或土地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加州等州层面走在前列,通过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可再生能源比例要求等政策强化绿色约束,同时美国SEC正推动强制性气候相关财务披露,要求企业核算并报告范围1、2、3的温室气体排放。此外,加拿大作为北美主要市场,联邦政府对未实施自有碳定价体系的省份征收联邦碳税,安大略省等地方也通过《环境保护法》细化环保要求,形成了覆盖全北美的绿色政策网络。 # 二、企业可持续发展相关指令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欧美衡量企业经营合法性与社会责任的核心维度,相关政策从企业信息披露和尽职调查两方面形成刚性约束。欧洲推出《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其中CSRD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信息,覆盖范围从大型企业逐步拓展至中小型企业;CSDDD则明确企业需对其供应链全链条的人权保护、环境影响等承担尽职调查责任,未履行义务将面临法律制裁。美国虽未出台统一的联邦层面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但市场与监管层面对ESG信息披露的要求持续提升,SEC的气候披露规则已进入实施推进阶段,同时《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美国残疾人法案》(ADA)等劳工与民权相关法规,从员工权益保护、反歧视等社会维度强化企业可持续发展义务;加拿大通过《加拿大人权法》及各省人权法典,明确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残疾等广泛领域的歧视,要求企业为员工相关需求提供合理包容,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运营全流程。 # 三、关键原材料与核心产业规制政策 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扶持核心产业发展,欧美均针对关键原材料、汽车、电池等重点领域出台专项法规。欧洲的关键原材料法案(CRMA)聚焦锂、稀土、钴等对新能源、数字经济等战略产业至关重要的原材料,通过建立关键原材料清单、强化本土产能建设、拓展国际合作等方式,保障供应链稳定,同时对原材料开采、加工过程的环保和社会责任提出严格要求;配套出台欧盟报废车辆指令(ELV)和《新电池法》(电池和废电池法),分别对报废车辆的回收利用比例、电池的生产标准、回收体系建设、碳足迹核算等作出详细规定,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美国对应出台了一系列产业规制政策,在关键原材料领域,通过国内产能扶持、国际供应链合作等政策保障战略资源供应;汽车领域通过燃油 效率标准提升、新能源汽车补贴等政策推动产业转型,同时《清洁空气法》对汽车排放作出严格限制;电池领域虽无统一联邦层面的专项法案,但加州等州通过相关法规规范电池回收与环保要求。加拿大则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为核心,对有毒物质、污染和废物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新产品进口或生产前完成新物质申报,同时通过《渔业法》《加拿大水法》保护水资源和水生环境,约束相关产业开发活动。 # 四、数据治理与隐私保护体系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是欧美政策监管的重点领域,两地均构建了严格的数据治理框架,但规制模式存在差异。欧洲以统一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核心,建立了覆盖全欧盟的统一数据保护标准,明确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跨境传输等全流程要求,赋予个人数据访问、删除、更正等多项权利,违规企业最高可被处以全球年营业额 $4\%$ 或2000万欧元的罚款;同时欧盟通过数据治理相关政策,规范数据共享与流通,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美国则采用“碎片化”的州级数据保护体系,以《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及其修正案《加州隐私权法案》(CPRA)为代表,赋予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访问、删除、选择退出等权利,将“敏感个人信息”纳入特殊保护;弗吉尼亚州、科罗拉多州等十余州也已出台类似综合隐私法,细节上各有差异;此外,美国针对特定行业出台专项数据法规,如《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IPAA)规范健康信息,《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LBA)规范金融信息。加拿大则以《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PIPEDA)为联邦核心隐私法,基于“知情同意”和“合理性”原则规范商业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魁北克省《第25号法案》更为严格,要求任命隐私负责人、进行隐私影响评估,并赋予个人被遗忘权。 # 五、市场准入与产品合规相关法规 欧美均对市场准入设置了严格的产品合规与认证要求,确保进入市场的产品符合安全、健康、环保等标准。欧洲以欧盟REACH、RoHS、SVHC法规为核心,对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全生命周期管控,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要求企业对产品中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进行申报;同时各类产品需符合相应的行业认证标准,如医疗器械的CE认证、食品行业的HACCP认证等。美国的市场准入认证体系更为细分,联邦层面,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要求几乎所有电子电气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性(EMC)规定并通过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产品实施严格监管,医疗器械按风险分为I、II、III类,多数II类器械需通过510(k)流程证明 与“谓词器械”实质性等效;美国环保署(EPA)负责农药、消毒剂、汽车及发动机等产品的注册和排放认证。加拿大则通过加拿大工业部(ISED)负责无线电设备和终端设备的认证,加拿大卫生部监管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加拿大标准协会(CSA)认证成为电气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重要市场门槛,魁北克省还要求产品标签同时使用英语和法语。 # 六、劳工权益与就业相关政策 欧美高度重视劳工权益保护,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构成企业本地化运营的重要合规要求。欧洲各国虽存在差异,但普遍通过劳动法规明确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解雇保护等核心权益,同时保障员工组建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利,要求企业严格遵守反歧视原则。美国的劳工法规体系极为完善,联邦层面以《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规定联邦最低工资、加班费、童工限制等核心要求,《加州AB5法案》通过严格的“ABC测试”界定雇员与独立承包商身份,避免企业规避用工责任;《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保障员工组建工会、进行协同行动的权利,禁止雇主干涉、歧视或报复参与工会活动的员工;《民权法案》第七章、《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则严禁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残疾等因素的就业歧视,要求企业为残疾员工提供合理便利。加拿大通过《加拿大劳工法》(适用于联邦监管行业)和各省《就业标准法》规范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等用工基础要求,《加拿大人权法》及各省人权法典扩大了反歧视范围,明确要求企业为员工相关需求提供合理包容,且加拿大工会密度高于美国,集体谈判是许多行业的标准程序。 # 七、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 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欧美市场的重要特征,两地均通过专项法规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执法标准,保障创新主体权益。欧洲构建了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规,规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保护等行为,企业需在欧盟范围内通过统一的申请渠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欧盟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严格的执法处罚。美国采用“发明人先申请”专利制度和“使用在先”商标原则,专利分为实用专利、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审批;商标可在联邦或州一级注册,联邦注册提供全国范围保护,提交申请后需在特定阶段提交商业使用证据;《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保护商业秘密,要求企业采取合理措施保持其秘密性。加拿大则实行“发明人先申请”专利制度,2019年起商标改为“注册在先”原则,需注意在英语和法语中均无混淆性相似,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受保护,注册可作为所有权证据。此外,美国的337条款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提供了重要途径,可用于打击进口侵权产品。 # 第三节 欧盟、美国、东南亚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政策比较 欧盟、美国、东南亚国家是中国企业出海的主要且成熟的目的地,这些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政策各有侧重,但在社会和治理方面政策较为相似。 # 一、社会 # 1. 政策法规方面 欧盟鼓励企业遵守SA8000等社会责任标准,确保劳工权益得到保护。同时,要求企业积极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 美国则要求企业遵守《公平劳动标准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东南亚国家普遍要求企业遵守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和建议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 2. 劳工权益保护 欧盟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要求如下。 禁止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欧盟及其成员国严格禁止企业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企业需确保所有员工年龄均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自愿参与工作,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 健康与安全:企业必须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降低危险因素,防止意外和健康伤害。这包括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定期进行安全培训、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等。 工资与工时:企业必须支付员工不低于法律或行业最低标准的工资,且工资应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同时,员工的工作时间需符合法定要求,不得经常超过每周48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且加班需支付额外津贴。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欧盟法律保障员工的自由结社权利,允许员工自由组建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员工的结社自由或对参加工会的员工进行歧视和报复。 反歧视政策:企业在招聘、雇佣、培训、晋升和解雇过程中,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政治立场、残疾、年龄或其他个人特征为由对员工进行歧视。 投诉机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允许员工在不受报复的情况下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美国在劳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公平劳动标准法》。 最低工资标准:雇主必须支付员工不低于联邦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一标准会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调整,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薪酬。 工时与加班补偿: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除非支付加班费。加班费通常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5倍计算,确保员工在超时工作时得到相应的补偿。 童工保护:严禁使用童工,保护儿童受教育权。对于未成年人进行重点保护,规定其从事的工作类型、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等。 平等就业机会:虽然《公平劳动标准法》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就业歧视问题,但美国的其他法律(如《禁止就业歧视法》)要求雇主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得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等因素进行就业歧视。 工作环境与安全:虽然《公平劳动标准法》没有直接规定工作环境与安全的具体标准,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通过《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提出了明确要求。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员工有权自由组建工会并参与集体谈判,雇主不得干扰员工的结社自由或对参加工会的员工进行报复。 投诉与申诉机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投诉与申诉机制,允许员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投诉和申诉,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 东南亚国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和建议书,劳工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如下。 公平薪酬与福利:企业应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确保员工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福利计划应完善,包括社会保险、带薪休假、节日福利等,以全面保障员工的福利权益。 工作条件与安全保障:企业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防止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保护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职业发展与培训机会: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公平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持续的培训,以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实现职业进步。鼓励员工参与职业规划和培训活动,促进个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员工参与与沟通: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员工能够自由表达对工作环境、薪酬福利和其他劳工权益问题的看法。 防止歧视与保障多样性: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在招聘、晋升和工作安排中出现歧视行为。 保障性别、种族、年龄、宗教和其他多样性的公平性,营造包容和谐的工作氛围。 # 3. 社区参与 # 欧盟在社区参与方面的要求是: - 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欧盟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当地社区的建设和发展,通过投资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改善社区环境。 - 支持公益活动:企业应支持当地的教育、医疗、环保等公益事业,通过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区做出贡献。 - 建立良好社区关系:企业应与当地社区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互动,了解社区需求,积极回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