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30-KPMG_China-佣金收入的来源地问题_—_上诉法庭再次肯定了ING_Baring一案的判决原则_3页_114kb
报告摘要
文档总结:Issue 7 - March 2012
核心内容
本文档总结了**CIR v Li & Fung (Trading) Limited (CACV 86/2011)**一案的裁决内容,该案件涉及对佣金收入来源地的判定。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决定,确认该纳税人的佣金收入来源于境外,而非香港。
主要观点
- 佣金收入来源判定:法院强调,应根据纳税人实际从事的活动来判断收入来源,而非依据其管理或监督境外附属公司的行为。
- 业务性质:该纳税人被认定为“佣金代理商”,其主要业务是代表客户进行商品采购,而非经营本地的供应链管理业务。
- 利润计算方式:尽管税务专员提出将六个百分点的利润按香港与境外活动进行分配,但法院认为这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案件事实不符。
- 法律原则:法院引用了相关法律原则,指出应关注产生利润的“有效原因”,而非次要或附带的商业活动。同时,反对对纳税人业务进行全面调查以判断利润来源的做法。
- ING Baring案例的延续:该裁决再次确认了ING Baring Securities (Hong Kong) Ltd v CIR的法律适用,即利润来源应基于直接产生利润的交易,而非间接的管理行为。
关键信息
- 案件背景:纳税人是Li & Fung集团成员,其业务为向海外客户提供商品采购服务,收取6%的FOB价值佣金,并向本地附属公司支付4%的费用。
- 评估年份:案件涉及1992年至2002年的利润。
- 法律依据:
- “利润来源应看纳税人如何赚取该利润,以及在哪里赚取。” —— CIR v HK-TVB International Ltd.
- “应把握每种情况的现实,聚焦于有效原因,而非被次要或附带事项所干扰。” —— Kwong Mile Services Ltd v CIR.
- 裁决结果:
- 初审法院:支持纳税人,认为其利润来源为境外。
- 上诉法院:维持初审法院的决定,认为其结论合理且有法律依据。
- 未来影响:
- 税务局(IRD)应接受ING Baring案例的更广泛适用性。
- 本案不涉及法律原则的争议,因此可能不会获得上诉许可。
附注信息
- 该文档由KPMG中国提供,旨在为读者提供一般性税务信息。
- 读者应根据自身情况寻求专业税务建议,不可仅凭本文内容做出决策。
- 文档末尾列出了多位KPMG税务专业人士的联系方式,以便读者进一步咨询。
法律适用总结
- 利润来源的判定应基于实际交易行为,而非间接管理活动。
- 佣金收入的来源应直接与交易相关,而非通过其他商业活动推断。
- ING Baring案例确立的原则被再次确认,适用于更广泛的利润来源判定场景。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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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 10 8508 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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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esha M. Lau(合伙人,负责香港税务)
电话:+852 2826 7165
邮箱:ayeshala Lau@kpm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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